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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半月改革动态 放开电力、天然气价格环节改革等
发布日期:2015-10-27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190
       一、总体改革部署

习近平10月13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强调: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推动改革落地生根造福群众。习近平强调,中央通过的改革方案落地生根,必须鼓励和允许不同地方进行差别化探索。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越重,越要重视基层探索实践。要把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作为抓改革落地的重要方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好改革方案同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利益调整中的阻力问题、推动改革落实的责任担当问题,把改革落准落细落实,使改革更加精准地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更好造福群众。

会议强调,要发挥顶层设计对基层实践的引领、规划、指导作用,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因地制宜,聚焦具体问题,细化措施,细分责任,细排时间,把握好政策界限范围、尺度、节奏。基层改革创新要尽可能多听一听基层和一线的声音,尽可能多取得第一手材料。要及时总结经验,把基层改革创新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蕴含的规律及时形成理性认识,推动面上的制度创新。

会议指出,基层改革创新一头连着广大基层干部,一头连着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政策配套,形成鼓励基层改革创新的合力,最大限度调动地方、基层以及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针对基层工作特点和难点,推动职能下沉、人员力量下沉,建立与基层改革实际需要相匹配的权责体系。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本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涉及18个部门,项目较多的有地方税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这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三个特点:一是量大面广,与市场、社会和人民群众联系比较紧密。取消了地方税务部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等29项审批,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加快企业资金流动和缩短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周期,也有利于西部地区发展。二是取消了一批国务院部门委托,地方初审的项目。取消了“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等。今后,这些项目的审批不需要过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两道审批门槛,企业只需要到国务院部门直接进行申报即可,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三是“含金量”较高。取消了“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等一批项目,这些项目取消后利于促进稳增长,激发市场投资的潜力和活力。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清理规范的主要方式有三类:第一类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37项。第二类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共15项。第三类是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共37项。这些事项集中在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工程许可、企业和个人资质资格认定等领域,涉及发展改革委等25个部门的53项行政审批,直接关系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改革和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清理规范后,将对减轻企业负担、便利群众办事产生重要作用。

三、价格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分四个方面明确了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一是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适时放开成品油、电力、天然气、交通运输竞争性领域或环节价格,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非基本公共服务价格,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对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确保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制定具体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成本监审规则,规范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定价公开性、透明度。三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强化反垄断执法,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加快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四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加强通缩、通胀预警,制定和完善相应防范治理预案。实施并适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鼓励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完善差别电价、水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和财税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创新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清理规范的主要方式有三类:第一类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37项。第二类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共15项。第三类是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共37项。这些事项集中在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工程许可、企业和个人资质资格认定等领域,涉及发展改革委等25个部门的53项行政审批,直接关系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改革和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清理规范后,将对减轻企业负担、便利群众办事产生重要作用。

四、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建设

10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缩小城乡数字鸿沟。会议指出,缩小城乡差距是我国发展巨大潜力所在。改革创新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是补上公共产品和服务“短板”、带动有效投资、促进城乡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引导地方强化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基础电信、广电企业和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性招标等公平参与农村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同时探索PPP、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方式调动各类主体参与积极性,力争到2020年实现约5万个未通宽带行政村通宽带、3000多万农村家庭宽带升级,使宽带覆盖98%的行政村,并逐步实现无线宽带覆盖,预计总投入超过1400亿元。会议要求,要强化考核验收和督查,对未通过验收的,扣减或取消财政补贴并予以通报。宽带建设运行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用信息技术促进农村偏远困难地区群众脱贫致富。

五、地方改革

河南省出台《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通过创新现代农业生产服务,完善农产品流通服务,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等,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渗透,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深化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革,夯实为农服务基础;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深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增强为农服务实力;深化供销合作社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改革,提升为农服务水平。《意见》明确了河南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五大平台、构建四个体系。五大平台即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农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四个体系即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

广西自治区出台《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意见》明确,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全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重点向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茶叶、桑蚕、食用菌、生猪、肉牛肉羊、罗非鱼和富硒农业、生态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10+3”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以及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生产核心基地流转。鼓励农民互换并地,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重点扶持发展50—100亩的适度规模经营。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的,原则上在1个乡(镇)区域内租赁面积不超过1万亩。明确农村土地流转范围。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合理合法确定流转期限。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