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目录充分考虑了与2015年环保部审批项目目录和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一致性,以及与2012年以来我省一系列简政放权文件相应内容的衔接性,并新增了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要求。在与省政府其他部门特别是投资主管部门权力协同下放的同时,此次修订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作用,对关系到全省总量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等重点工作,涉及高污染、高排放的电镀等建设项目,保留在省级审批目录内;南昌、赣州等设区市仍按照省政府赋予其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享有相应的环保审批管理权限。
此次修订特别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目录执行,本目录以外已由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评字〔2015〕138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各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有关要求,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见附件)。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合理划分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时调整本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其中水库、畜禽养殖场、采选、化工、医药、造纸、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目录执行,本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验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本目录发布后,南昌市等设区市仍按照省政府赋予其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享有相应的环保审批管理权限。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环保部审批项目除外);
二、除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一)能源:火力发电(包括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以及在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上建设的水力发电项目;
(二)交通:高速公路,机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内河航运项目;
(三)冶金有色:炼铁炼钢项目,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黄金采选项目;
(四)石化:炼油项目,新建乙烯项目;
(五)化工: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农药原药制造,焦化项目;
(六)机械电子建材:汽车项目,水泥熟料制造,平板玻璃制造;
(七)轻工纺织:纸浆制造,毛皮制革,变性燃料乙醇,铅蓄电池生产;
(八)社会事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大型主题公园;
(九)其它行业: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项目。
三、核与辐射项目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二)环境保护部审批外,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编制辐射评价专篇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审批外的电网工程(设区市审批的110kV交流项目除外);环境保护部审批外的其他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四、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收一级审批,即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省环保部门审批。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