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正处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时期,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对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驻马店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美丽驻马店,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切实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为主线,牢牢抓住绿色建材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三个关键环节,着力发展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壮大绿色建材产业规模;着力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着力创新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2014年—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2015年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100%,施工阶段实施率99%以上。2014年—2015年,新建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30万平方米。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4年—2015年,完成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8万平方米。到2020年末,基本完成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3.绿色新型建材。2014年—2015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年均增长8%以上,2015年达到35亿标砖,占墙材生产总量的97%,应用比例达到98%以上。钢结构构件、高性能防火保温材料、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绿色装饰装修材料等生产应用比例进一步提高。
4.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2014年—2015年,全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20万平方米。
二、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一)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将绿色建筑比例、空间利用率、绿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绿色交通比例、材料和废弃物回用比例、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体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重点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做好城市新区、中心商业区和居民社区规划建设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供应方面的政策,土地划拨和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二)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管理中心加强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监管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鼓励城市新区集中连片开发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逐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城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符合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新农村规划。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选择资源禀赋条件较好的县区,积极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创建绿色能源示范县和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鼓励农民在新建和改建农房中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农民在新建、改建农房过程中使用适用材料和技术。
(四)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设计关口,加强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2015年市中心城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9%以上,各县达到95%以上。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强制进行整改。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将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市住房管理中心要做好监管工作。
三、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加快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积极推进实施,2014年—2015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8万平方米。着力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二)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因地制宜推广热电联产、生物质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和分布式能源等供热技术,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加快淘汰低能效、高污染的燃煤供热小锅炉,更新改造老旧供热管网系统。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供热锅炉,并立即淘汰各类供热小锅炉(有特殊用途经批准保留的除外)。城市规划区要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淘汰燃煤供热小锅炉或改用其他清洁能源供热。
(三)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调查统计和分析,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并组织实施。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实现“三改三提升”(改造老旧小区环境和安全措施,提升环境质量和安全性;改造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管网管线,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改造老旧小区建筑的节能和抗震性能,提升建筑的健康性、安全性和舒适性)。将节能改造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范围,对施工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质量。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要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推行既有建筑与绿色建筑相结合的改造模式,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按照《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财政奖励;对其中属于财政供给的公共机构,按《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财政奖励。
四、大力发展绿色新型建材产业
(一)调整建材产品结构。结合各县区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发展节能利废、生态环保、安全耐用的绿色建筑材料。
——引导新型墙体材料轻质化、高强化、复合化发展,鼓励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粉煤灰等产业废弃物生产砌块、建筑墙材和多功能复合一体化产品。
——支持建筑防水材料集聚化、品牌化发展,重点发展热塑性弹性体防水卷材、自粘型防水卷材、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及防水保温一体化产品,柔性太阳能薄膜防水卷材,聚氨酯、聚脲类防水涂层,聚合物乳液类防水涂料等。
——推动防火隔热保温体系和材料规模化发展,重点发展建筑外墙用安全环保型保温材料,高效不燃和难燃保温材料,节能自保温型建筑墙体及材料,积极开发节能型门窗等装备技术材料产品。
——做强做优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重点发展环保、耐候、自洁净型建筑涂料,环保、功能型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木地板,环保型多功能门窗,防腐木材、木塑制品,耐水、耐火、高强等功能性纸面石膏板,保温、防火、耐候及涂色铝塑复合板等。
——积极发展高性能建筑结构钢材、高性能混凝土,2015年,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70%;预拌混凝土使用比重达到70%以上,预拌砂浆使用比重达到10%以上。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质监局对绿色新型建材企业给予扶持,引导产业合理布局,扩大绿色建材应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公布上级主管部门推广、认证并适合驻马店市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目录。
(二)推动建材产业改造升级。适当提高新上建材项目规模、节能、环保、土地和技术等准入门槛,除利用现有企业建设用地并与之配套实现废渣综合利用外,新上利废建材项目一律进入产业集聚区。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或集中供气,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建立墙体材料、保温绝热材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建材产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淘汰粘土墙材制品。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鼓励、限制、淘汰的建材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加快太阳能热水器、热泵机组等关键节能设备的发展,改造升级节能门窗制造和配套技术。
(三)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依据各县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重点做大做强一批生产标准化、管理现代化、装备自动化、产品先进化的龙头建材企业。
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财政、税收、土地、信贷等方面政策措施,引导建材产业集聚发展、链式发展和规模化发展。
五、引导建筑工业化发展
(一)研究制定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研究,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和全装修住宅建设。落实用于指导建筑制品系列化、通用化的系列标准,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可置换性。
(二)推广工业化建筑体系。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的工业化基地建设,选择条件具备的县区进行试点,加快市场推广应用。推广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保温结构体系(CL建筑体系)、轻质轻钢泡沫混凝土结构保温体系等新型结构保温体系和墙体自保温体系,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
(三)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鼓励采用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在主体结构设计阶段统筹完成室内装修设计。建立和完善全装修质量技术标准,强化全装修住宅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管,住宅装修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施工,并由第三方进行监理。
六、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一)加快推进太阳能建筑应用。推广太阳能建筑光热一体化应用,新建、改扩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以及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引导既有建筑住户应用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倡村镇居民自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电建筑等示范工程,推动太阳能光电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引导居住建筑公共区间与建筑庭院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对政府资金投入50%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光热一体化屋面和墙体、遮阳系统。扩大在城市公共区域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用电试点。鼓励新建工业厂房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屋面。
(二)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用于建筑物的供暖与制冷,资源条件适宜的地区优先发展可再生水源(含污水、工业废水等)热泵,积极发展土壤源、地表水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科学利用城市中水发展污水源热泵,逐步提高浅层地热能在城镇建筑中用能比例。支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热泵系统,引导具备应用条件的城镇在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推广应用热泵系统,鼓励将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为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组织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编制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估算不同适宜区浅层地热能可利用量,提出合理的开发利用规模。制定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现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保障浅层地热能的可持续利用。
(三)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年度应用推广计划,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坚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工程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时”原则。加强过程监管,对应采用而未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建筑,不通过施工图审查;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部分与建筑节能专项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14年—2015年,新建建筑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要达到25%以上。
七、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化。从工程设计、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化等源头采取措施,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产生排放量,提高报废建筑拆解材料回收利用率。提高建筑设计、施工质量,提高建筑物使用寿命,减少建筑物非正常拆毁。施工现场产生废料原则上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鼓励在道路工程中使用可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利用建筑施工废物,减少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材料的转运量,降低施工运输成本。
(二)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各县区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场地。组织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推进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再生混凝土等建材产品,促进建筑废弃物收集、清运、分拣、利用一体化及规模化发展。开展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建筑废弃物工作。加大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废弃物处理和经营,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
(三)加强建筑物拆除管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建立老旧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在报送拆除报废建筑审核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方案。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八、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一)加快公共建筑能耗计量信息系统建设。抓好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实行联网运行、适时监控和监测数据共享,2015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成基本覆盖全市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并纳入省能源利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能耗监测联网运行。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严格按照要求安装分项用能计量设备和温度调控装置。对新建、改扩建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外,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的规定。
(二)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用气和用水等资源能源消耗基本信息开展调查统计,制定相关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指导业主单位加强用能管理,执行超限额用能惩罚性措施。将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面积能耗超标较多和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系统分析公共建筑能耗状况,提出节能改造意见。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对标活动。
九、加快绿色建筑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一)加快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以及太阳能高效集热器、热泵机组、高效换热器等关键节能设备。
(二)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技术。鼓励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大、安全性能差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节水、隔声等成熟技术及产品,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积极推广适合农房的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村社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大型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等,建设一批绿色建筑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针对绿色建筑发展的需求,培育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施工技术研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绿色建筑检测技术等面向应用领域的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咨询、检测、评估、培训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开展绿色建筑领域国际、省际合作与交流。
十、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齐抓共管保障机制。成立由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发展绿色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示范与推广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城乡规划、住房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工信、质监、水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联动,企业为主体的示范与推广机制,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建立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三)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加大绿色建筑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及分户计量节能改造、绿色建材及设备科技创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和基础能力建设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具备一定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奖励或定额补助。各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商使用绿色建材。2015年1月1日起,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获得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应用新型结构保温体系、墙体自保温体系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已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解缴后100%返还建设单位。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星级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鲁班奖、中州杯、天中杯等评优评奖项目。鼓励县区出台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土地、财政激励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阶段将绿色建筑作为前置条件。完善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体制,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给予适当的购房贷款利率优惠。对经认定的新型建材、废物利用比例符合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四)深化城镇供热价格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出台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推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五)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质监、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稽查,杜绝不合格的建材产品进入市场。在工程项目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审查内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开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严格按绿色建筑及其指标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不得通过验收。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专项督查,强化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审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六)营造良好的氛围。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月、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开展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绿色商场等创建活动,示范带动全社会绿色建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