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中涉及两项电力业务许可审批事项。如下:
序号:165,项目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审批部门:国家能源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监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备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166,项目名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审批部门:国家能源局
设定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