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直接交易作为现有电力市场上已经存在的购售电交易,是由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对于后期售电市场的放开具备指导意义。
本期电力急先锋为您整理了四个省市的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最新进展情况。
【重庆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9月16日,为做好2016年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9号)和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5〕38号),为做好2016年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申报材料
(一)2015年已经注册的电力用户。
直接申报2016年交易计划,由各区县经济信息委统计汇总上报(见附件1)。
(二)2016年新申请准入的电力用户。
一是向当地经济信息委提交的申报文件,二是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力用户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同时按附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准入程序
新增电力用户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申报,区县经济信息委初审汇总后填写2016年申请准入电力用户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经济信息委。经初审符合条件电力用户的申报材料作为区县经济信息委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区县上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截止时间
(一)2016年新申请准入的电力用户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2015年已经注册电力用户拟参与2016年大用户直购电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根据直接交易规则,参与2016年大用户直购电的交易意向协议书(附件4)于2015年11月20日前报市电力交易机构。
四、相关要求
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抓紧对辖区内企业走访调查,将政策宣贯落实到位,积极组织有意愿参与2016年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企业申报准入,并继续做好2015年大用户直购电的跟踪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市政府精神落实到位,让企业得到更多实惠。
联系方式:市经济信息委电力处,周权63895029 、秦增虎63899457 熊川龙63898392。
电子邮箱:zizongchu@163.com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5年9月9日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11月3日,江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6 年电力用户
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赣能运行字〔2015〕7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工信委,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中电投江西公司、国电江西公司、华能江西分公司、大唐江西分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有关发、用电企业:为进一步做好 2016 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根据赣能运行字〔2014〕236 号文(《江西省能源局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申报。各设区市电力主管部门请及时通知相关电力用户,组织本辖区内具备准入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并按要求填写附件 1 有关内容,以各设区市为单位汇总申报材料,11月 20 日前行文上报。
二、资格准入复核。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各市申报材料基础上,会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等部门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资格准入条件进行复核,授权电力交易机构适时发布。
三、开展双边协商。具备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请于 12 月 31 日前按照双边协商方式达成年度直接交易的初步意向,并通过省电力交易机构确认,交易规模根据全省试点规模总量予以控制,并在 2016 年全省年度发电量计划安排中一并下达。
江西省明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将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工作一并推进,各有关单位要继续做好常规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组织符合产业政策、节能环保指标达标、电压等级为 110KV 及以上的电力用户,以设区市为单位申报,通过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形式,以年为周期开展直接交易。下一步,根据江西省电力体制改革推进情况,研究探索新型直接交易模式,请各单位在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和框架内积极提出有关建议。
联系人:邵志华,联系方式:0791-86262339,86222556(传真),nyjjx2009@126.com(电子邮箱)
【江苏开展2015年江苏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9月15日,“关于开展2015年江苏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通知”决定从2015年8月用电量起正式实施第三批大用户直购电工作。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2015年江苏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开展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工作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直接交易名单
在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经各市经信委初核,省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现确定大唐南京发电厂等发电企业和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电力用户符合电力直接交易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关于电力直接交易电量
根据研究确定的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和交易规则,省有关部门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上报的新增直接交易电量进行审核和安全校核后,确定了各交易主体的新增直接交易电量(具体见附件)。
三、关于2015年新增直接交易电量的交易价格
(一)2015年电力用户新增直接交易电量的电度电价=直接交易价格+购销差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直接交易价格按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价格执行。
购销差价=我省销售电价表中该电压等级目录电度电价扣除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的差值。
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基本电价不变,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实行直接交易后,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平、谷三时段电度电价按发电企业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与直接交易电价的价差相应调整。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关于电力直接交易合同
请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按照《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抓紧签订有关年度交易合同(合同样本可在江苏能监办网站通知栏下载),并于9月底前分别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和省物价局备案。
五、关于电力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处理原则
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按“月结年清”的原则执行,电网企业优先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结算直接交易电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不能完成时,按交易规则处理。
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符合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今年电力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确保电力直接交易顺利执行和电费正常结算。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以上通知自2015年8月3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并在今年底前完成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工作。
江苏能源监管办 江苏省经信委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9月10日
【《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监管办法(试行)》通知(全文)】
6月26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监管办法 (试行 )》的通知下发,详情如下:
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监管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行为,促进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化、规范化开展,根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卢关于当前开展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 (⒛ 13)258号 )及有关规定,并征求了有关各方意见后,我 局制定了 《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监管办法 (试行)》 (见附件),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5日
附件:
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监管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交易监管工作,规 范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以 下简称“电力直接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 关事项的通知》(国 能综监管 (⒛ 13)258号)及有关规定,结 合安徽省 电力直接交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电力直接交易监管工作。
第三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或各类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电网企业以及相关 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应 当 自觉遵守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法规、规章,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以 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的监管。
第四条 电力直接交易监管应 当依法进行,并 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
第五条 华东能源监管局依照本办法对电力直接交3易涉及的市场准入和退 出、交易组织和实施 、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对 电力直接交易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任 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华东能源监管局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主要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直接交易监管的对象包括参 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 、发电企业或各类售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 以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
第七条 华东能源监管局实施监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市场主体准入情况;
(二 )执行电力系统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的情况;
(三 )签订和执行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的情况;
(四 )市场交易行为;
(五 )执行交易价格及电费结算情况;
(六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运行和维护情况;
(七 )提供和披露交易信息情况;
(八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情况;
(九 )市场主体退出销户情况;
(十 )电力直接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情况。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华东能源监管-4-局还对发 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 )在电力直接交易中的市场力;
(二 )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三 )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华 东能源监管局还对电力用户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 )按时提交用电计划的情况;
(二 )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三 )转售或变相转售行为;
(四 )按时缴纳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情况。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华 东能源监管局还对电网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 )公平、无歧视提供输配电服务情况;
(二 )执行输配电价格和输配电损耗价格的情况;
(三 )及时、准确抄录发电侧和用户侧电量的情况;
(四 )代理结算电力直接交易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情况。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华 东能源监管局还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 )组织电力直接交易情况;
(二 )交易电量切割及开具结算单情况;
(三 )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主体注册工作的情况;
(四 )市场信息统计、发布和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华 东能源监管局还对电力调度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 )公平、公开、公正实施 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 )执行 电力直接交易结果情况 ;
(三 )电 网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情况;
(四 )对 电力直接交易产生影响的电力系统紧急情况和事故情况处理结果及报告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报送及披 露
第十三条 华东能源监管局对参加 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 、发电企业或各类 售电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牵头负责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 向书面各案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或各类售电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各案 的 电力用户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电力用户的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投产时间、所在行业、所在地区、电价情况等;
(二 )用电电压等级、上一年最大需求容量 (或 实际运行的变压器容量)、 上一年总购网电量 、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等;
(三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和环保达标排放要求符合情况;
(四 )企业能耗水平及其在全省行业中的状况;
(五 )参 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工作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编、地址;
(六 )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案的发电企业或各类售电企业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发 电企业的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机组型式、投产日期、所在地区、发电业务许可证等;
(二 )机组供电煤耗情况及与全省平均水平的比较;
(三 )机 组环保设施投运和达标排放情况;
(四 )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华东能源监管局受理备案的电力直接交易准入名单,应 通过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接 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为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信息的发布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并保障信息发布平台与交易平台的互联。
第十八条 各市场主体应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完整披露有关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 电力用户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 )电 力用户的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年用电量预计、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和往年违约情况等信息在电力直接交易前披露;
(二 )电力直接交易需求信息在直接交易前披露;
(三 )电 力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在电力直接交易达成后 1个 月内披露。
第二十条 发 电企业或各类售电企业应披露 以下信息:
(一 )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 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等在电力直接交易前披露;
(二 )已签合同电量、发电装机容量扣减电力直接交易容量后剩余容量等信息在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披露;
(三 )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在电力直接交易执行后 1个 月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 )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输配电损耗电价等信息在交易年度的前一年 12月 底前披露;
(二 )年 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信息在交易年度的前一年 12月 底前披露;
(三 )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发电机组剔除容量等信息在每笔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签订后及时披露,在直接交易截止时间结束后 1个 月内完整披露;
(四 )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直接交易有关情况在直接交易截至时间结束后 1个 月内披露;
(五 )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情况在电力直接交易执行后 1个 月内披露。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年 1月 底前按年度汇总并 向华东能源监管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 电力直接交易开展情况,包括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数量、企业名单、交易规模、交易价格、交易合同签订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华东能源监管局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各市场主体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