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要求,2016年年底前,山西省将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山西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2016年年底前,山西省将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山西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