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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文)
发布日期:2015-11-30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浏览次数:196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山东物价局下发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90号),以下为通知全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5〕90号

各市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现就我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省内各天然气管线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胜利油田供东营市天然气自产气门站价格等额降低。化肥用气继续维持现行优惠政策,价格水平不变。

二、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

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

三、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5年11月20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天然气价格改革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各市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要尽快疏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完善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先行先试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要抓紧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确保2015年底前出台。2013年7月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实施后新增通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不高于当地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要按照与改革方向相衔接的原则统筹妥善安排。

(三)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进一步推进市场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