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合同已执行部分的情况下,每年9月底前协商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调整意向,签订并按补充协议执行,补充协议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三)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年度允许偏差范围暂定3%。超出偏差的余缺电量可向国网市电力公司买卖,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国网市电力公司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三)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在紧急或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电力用户要按有关规定主动采取错峰、避峰等有序用电措施,造成的电量偏差不计入余缺电量考核范围。
按:2015年6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渝府办发〔2015〕99号,以下简称《方案》)。为方便相关企业知晓政策内容,助推改革试点,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经信委作出政策解读。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即指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购买电量,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俗称“直接交易”)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指出,由各省市可按国家已颁布政策框架,自行开展试点。2015年6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直接交易方案》,明确了重庆市直接交易试点组织监管、准入条件、电价构成、交易实施、电量调剂、计量结算等内容。根据《直接交易方案》,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渝经信发〔2015〕 38号,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规则》)。《直接交易方案》和《直接交易规则》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正式启动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二、组织监管
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各部门按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电网企业、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作为参与具体交易的三方交易主体。
三、主体准入
(一)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用电电压等级原则在110千伏及以上、且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工业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可放宽至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及年用电量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属于我市电子核心部件、物联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MDI及化工新材料、页岩气、生物医药、环保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纳入试点。
3.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及以上)。
3.水电企业和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四、电价构成
电力用户支付的直接交易相关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
1.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2.电网输配电价按《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执行。其中:
电量电价110千伏用户为0.091元/千瓦时,220千伏用户为0.07元/千瓦时,其他用户暂按0.113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为40元/千瓦/月,按变压器容量26元/千伏安/月。
线损电价=直接交易价格×线损率/(1-线损率),线损率按6.87%计算。
3.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五、交易实施
《直接交易方案》规定直接交易试点原则按年度实施,具体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是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协商确定交易电力、电量、电价等事宜。二是电力调度机构对协商结果进行安全校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年度合同。三是电网企业根据年度合同,组织分月实施。
六、电量调剂
由于年度合同在分月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大偏差,《直接交易方案》规定可对电量进行调剂。
1.月度计划的滚动调整。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预见次月交易计划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变化,可于每月25日前向市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次月直接交易计划及年度滚动计划建议,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的情况下,市电力交易机构对次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
2.年度合同的调整。每年9月底前,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协商一致后,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调整意向,签订并按补充协议执行。
七、计量结算
1.计量、结算方式。参与直接交易试点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运行调度、计量、电费结算等方面上保持现有方式不变。
即:计量抄表维持原有方式不变。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计量点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为准。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计量点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为准。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关口表抄表时间以相一致的月度为周期。
直接交易相关电费结算维持原有方式不变。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结算购电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费。
2.年度清算。参与试点后,电量、电费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方式。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年度允许偏差范围暂定3%。超出偏差的余缺电量可向国网市电力公司买卖,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八、其他事项
1.为确保直接交易的公开、透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通过市电力交易平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电力用户应披露企业基本信息及用电信息;发电企业应发电的相关信息;电网企业应及时披露输电约束、交易、调度等信息。
2.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在紧急或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电力用户要按有关规定主动采取错峰、避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因此影响的电量可在后续月份中滚动调整。
3.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对于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的、拒不执行交易合同的、不服从调度命令的、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交易主体资格。
九、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直接交易方案》主要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和统一调度的发电企业。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和统一调度的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2.市电力交易机构目前暂为市电力公司交易中心。
3.《直接交易方案》明确了直接交易的大原则,具体操作细则详见《直接交易规则》。【重庆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9号)和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5〕38号),为做好2016年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申报材料
(一)2015年已经注册的电力用户。
直接申报2016年交易计划,由各区县经济信息委统计汇总上报(见附件1)。
(二)2016年新申请准入的电力用户。
一是向当地经济信息委提交的申报文件,二是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力用户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同时按附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准入程序
新增电力用户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申报,区县经济信息委初审汇总后填写2016年申请准入电力用户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经济信息委。经初审符合条件电力用户的申报材料作为区县经济信息委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区县上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截止时间
(一)2016年新申请准入的电力用户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2015年已经注册电力用户拟参与2016年大用户直购电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根据直接交易规则,参与2016年大用户直购电的交易意向协议书(附件4)于2015年11月20日前报市电力交易机构。
四、相关要求
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抓紧对辖区内企业走访调查,将政策宣贯落实到位,积极组织有意愿参与2016年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企业申报准入,并继续做好2015年大用户直购电的跟踪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市政府精神落实到位,让企业得到更多实惠。
联系方式:市经济信息委电力处,周权63895029 、秦增虎63899457 熊川龙63898392。
电子邮箱:zizongchu@163.com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