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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定价目录出台:7个州市独立电网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以及保山市输配电价获授权
发布日期:2015-12-29  来源:北极星配售电网  浏览次数:874
          北极星配售电网从云南省发改委获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发布,以下为文件全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二、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切实做好本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下放和移交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有关部门价格工作的宏观指导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对本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六、各地、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物价局反映。

七、本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定价目录(2003年版)》同时废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2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本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本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2.本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有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本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照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4.本目录所称“州市”指地级以上州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滇中新区管委会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除港口服务、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由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余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5.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6.食盐、成品油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我省具体改革方案出台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