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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自然人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取消备案
发布日期:2016-01-06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浏览次数:215

近日,福建莆田发改委下发〔2015〕305号通知,调整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在取消备案事项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电网企业登记后,由所在地设区市级电网企业按季度汇总向当地设区市发改部门报备即可,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以下为通知原文: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莆发改〔2015〕305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及时解决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在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及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5〕243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5〕793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备案的事项

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电网企业登记后,由所在地设区市级电网企业按季度汇总向当地设区市发改部门报备即可,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下放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核准的事项

(一)农业水利

防洪工程:非跨县区的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二)城建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和跨设区市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2.污水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三、委托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核准的事项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二)能源

电网工程:跨县区500千伏以下(不含500千伏)的电网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不含500千伏)至220千伏(含220千伏)以上的非跨县区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220千伏以下非跨县区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1.公路:除跨县区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外,其他公路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2.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除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外的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四)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四、下放、委托权限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下放、委托的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宣传贯彻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要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意见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促进下放的事项尽快落到实处。

(二)对下放、委托的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做好承接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要抓紧明确审批权力和责任,加大权限下放后的业务培训力度,设置合理的审批流程,做好相关配套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并将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权限、条件、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发布,通过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指标等手段强化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引导和约束。

(三)加强下放事项后续监管工作。各级审批管理部门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本通知涉及的委托事项,请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相关批复文件汇总后,抄报我委行政审批科。我委将通过工作检查、延伸抽查、项目稽查、项目后评估等各种制度和措施,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五、我委《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莆发改〔2014〕6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涉及项目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执行。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