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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标准即将统一(附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15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  浏览次数:194

2015年,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产销呈倍数增长。除节节攀升的销售情况,报废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政策、标准的制定进程也备受关注。2016年1月12日,汽标委电动车辆分标会2015年会暨标准审查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第一个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国家标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以下简称“《拆解规范》”)和《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以下简称“《余能检测》”)通过审定。北极星储能网现将相关文件内容整理如下: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废旧动力电池包(组)、模块的拆解。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废旧动力电池拆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一般技术要求、作业程序及存储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废旧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的电池包(组)、模块的拆解,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用废旧动力电池单体的拆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动力电池 traction battery

为电动汽车动力系提供能量的蓄电池。

3.2拆解 dismantling

将废旧动力电池进行解体的作业。

3.3电池包(组) battery pack

由一个或多个蓄电池模块组成的单一机械总成。

3.4模块 battery module

一组相联的单体蓄电池的组合。

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生产企业在设计动力电池时应考虑可拆解性、可回收性等绿色设计。

4.1.2 应按照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

4.1.3 宜采用机械或自动化拆解方式,以提高拆解效率。

4.1.4 拆解过程应具备不低于 2 名持电工证人员。

4.2 设备要求

4.2.1 拆解过程应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如高压绝缘手套、防砸绝缘鞋、护目镜等,以保证拆解过程的人身安全。

4.2.2 拆解过程应使用专业防护罩、专用起吊工具、起吊设备、拆解工装台、绝缘工具等,以保证拆解过程的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

4.3 安全要求

4.3.1 吊具、起吊设备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

4.3.2 动力电池包(组)应固定不少于 3 点,以保证起吊过程的稳定性。

4.3.3 起吊前应拆除废旧动力电池外接导线及脱落的附属件,防止起吊中坠落伤人。

4.3.4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吊具、起吊设备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动力电池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 拆解作业程序

废旧动力电池拆解的作业程序应严格遵循环保和再使用的原则。废旧动力电池的拆解宜按图 1 所示程序作业。

注:对于不含动力电池模块的,可省略“动力电池模块拆解”程序。

5.1 预处理

5.1.1 记录废旧动力电池的型号、制造商、电压、标称容量、尺寸及重量等信息。

5.1.2 液冷动力电池宜使用专用容器排空和收集废旧动力电池包(组)内的冷却液。

5.1.3 废旧动力电池包(组)应采取必要的绝缘检测和保护措施,以防短路和触电事故,保证拆解的安全性。

5.1.4 拆除废旧动力电池外接导线及脱落的附属件。

5.2 拆解

废旧动力电池预处理完毕后,宜完成以下拆解:

a) 拆除动力电池包(组)外壳;

b) 拆除动力电池辅助装置;

c) 拆除动力电池管理系统;

d) 拆除线路板;

e) 拆除绝缘橡胶或塑料制品部件;

f) 拆除集流片、连接导线;

g) 拆解动力电池模块,分离出单体电池。

5.2.1 拆解动力电池包(组)

5.2.1.1 采用专用起吊工具和起吊设备将动力电池包(组)起吊至拆解工装台。

5.2.1.2 观察动力电池包(组)外壳的结构、材料,确定拆解方式。

a) 动力电池包(组)外壳为螺钉组连接件,宜充分识别螺钉与外壳的连接形式,再采用相应的工具或设备进行拆解,拆解过程应避免螺钉拆除后整体结构的失重散架。

b) 动力电池包(组)外壳为嵌入式连接,宜采用机械化切割设备拆解。

c) 动力电池包(组)外壳为金属焊接密封或热压塑封,可采用合适的切割设备,精确控制切割位置及切入深度进行拆解。

5.2.1.3 拆除动力电池包(组)外壳后,用绝缘工具拆除线路板,应注意零散的导线的放置,避免桥接短路。

5.2.2 拆解动力电池模块

5.2.2.1 采用专用起吊工具和起吊设备将动力电池模块起吊至拆解工装台。

5.2.2.2 观察动力电池模块外壳结构、材料及单体连接方式,确定拆解方式。

a) 动力电池模块外壳为金属焊接密封或注塑成型,可采用相应的切割设备,精确控制切割位置及切入深度进行拆解。

b) 动力电池模块外壳为框架结构的固定装置,应采用相应的工具先将框架拆除。

 

5.2.2.3 拆除动力电池模块外壳后,用相应的工具拆除导线、连接片等连接部件,分离出电池单体。6 存储和管理

6.1 所收集的废液,如涉及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6.2 拆解所得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应分类存储在适当的容器内,并清楚地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并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6.3 容器和装置应能防泄露、防遗撒,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废旧动力电池余能检测的术语和定义、检测要求、检测流程及检测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废旧锂离子动力电池和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的余能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铅酸蓄电池的余能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QC/T 743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C/T 744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余能 residual capacity

动力电池从电动汽车上报废后剩余的实际容量。

3.1.2 I5 放电能量 disge energe at I5

蓄电池在20℃±5℃温度下,以1I5(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此值可以从电压—容量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求得,要求至少50个等值时间间隔点,或用积分仪直接求得。

3.2 符号

C5——5h率标称容量(A•h)。

I5——5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5/5(A)。

Ic——电池单体首次充放电电流,其数值由表1计算(A)。

Im——电池模块首次充放电电流,其数值由表1计算(A)。

4 检测条件

4.1 安全要求

4.1.1 检测过程应配备专业人员全程值守监控。

4.1.2 检测场所应配备消防必备品。

4.1.3 充放电过程应进行必要的绝缘措施,如高压绝缘手套、防砸绝缘鞋、绝缘工具等,以保证操作安全。4.2 环境条件

锂离子动力电池按QC/T 743中6.1.1执行,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按QC/T 744中6.1.1执行。

4.3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

锂离子动力电池按QC/T 743中6.1.2执行,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按QC/T 744中6.1.2执行。

5 检测流程

电动汽车用废旧动力电池的余能检测应遵循图1所示的作业流程。

注:对于电池单体和有标签且标签可识别信息的电池模块,可省略“电池模块拆解”程序。

5.1 外观检查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废旧动力电池的外观,如有变形、裂纹、漏液等,不应对其进行余能检测。

5.2 信息采集

观察废旧动力电池外观上的标签,收集废旧动力电池基本信息,如标称电压、标称容量或标称能量等。

5.3 极性判别

用电压表检测废旧动力电池极性。

5.4 电压检测

用电压表检测废旧动力电池的端电压,初步判定电池类别。5.5 首次充放电电流确定

5.5.1 单体电池

5.5.1.1 废旧动力电池有标签,并且可直接从标签上获得电池标称电压、标称容量或标称能量等信息。

根据信息初步确定首次充放电电流。

5.5.1.2 废旧动力电池无标签,或者不可直接从标签上获得标称电压、标称容量或标称能量等信息。

根据表 1 初步确定首次充放电电流。

5.5.2 电池模块

5.5.2.1 废旧动力电池有标签,并且可直接从标签上获得单体电池数量、单体电池标称电压、单体电池标称容量或单体电池标称能量和电池模组标称电压、电池模组标称容量或电池模组标称能量等信息时,根据信息初步确定首次充放电电流。

5.5.2.2 废旧动力电池无标签,或者不可直接从标签上获得单体电池数量、单体电池标称电压、单体电池标称容量或单体电池标称能量和电池模组标称电压、电池模组标称容量或电池模组标称能量等信息时,应对电池模块进行拆解,并根据表 1 初步确定首次充放电电流。

5.6 电池模块拆解

拆解电池模块,确定单体电池数量以及连接方式。

5.7 材料判别

用电性能检测仪对单体电池进行充放电试验,判定电池材料类别。

 6 余能检测

6.1 锂离子动力电池

6.1.1 单体电池

6.1.1.1 充电

在 20℃±5℃的条件下,以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截止电压时停止放电,静置 1h。然后在 20℃±5℃的条件下以 I5(A)电流恒流充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4.2V(磷酸铁锂电池为 3.8V)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 0.1I5(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 1h。也可按厂家的充电规程进行充电。

6.1.1.2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1.1.1 方法充电。

b) 在环境温度 20℃±5℃的条件下,以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3.0 V(磷酸铁锂电池为 2.5 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1.1.3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1.1.1 的方法充电,完成充电结束 1 小时后,电池在-20℃±2℃条件下贮存 10h 以上。

b) 电池在-20℃±2℃的条件下,以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3.0 V(磷酸铁锂电池为2.5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1.1.4 55℃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1.1.1 的方法充电,完成充电结束 1 小时后,电池在 55℃±2℃条件下贮存 3h 以上。

b) 蓄电池在 55℃±2℃的条件下,以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3.0 V(磷酸铁锂电池为2.5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1.2 电池模块

6.1.2.1 充电

在 20℃±5℃的条件下,电池模块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n×3.0V(磷酸铁锂电池为 n×2.5V)或单体电池电压低于 2.5V(磷酸铁锂电池为 2.0V)时停止放电,搁置 1h。随后在 20℃±5℃的条件下以 1 I5(A)电流恒流充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n×4.2V(磷酸铁锂电池为 n×3.8V)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 0.1 I5(A)时停止充电,若充电过程中有单体电池电压达到 4.3V(磷酸铁锂电池为 3.9V)时则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 1h。也可按厂家的充电规程进行充电。

6.1.2.2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模块按 6.1.2.1 方法充电。

b) 电池模块在 20℃±5℃温度下,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模块电压达到 n×3.0V(磷酸铁锂电池为 n×2.5V)或单体电池电压低于 2.5V(磷酸铁锂电池为 2.0V)时停止试验。也可按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进行。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2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

6.2.1 单体电池

6.2.1.1 充电

在 20℃±5℃通风条件下,电池先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1.0V,搁置 1h。然后以 1 I5(A)电流恒流充电 5h 时转 0.15 I5(A)充电 2h,搁置 1h。也可按厂家的充电规程进行充电。

6.2.1.2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2.1.1 的方法充电。

b) 在 20℃±5℃的条件下,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1.0 V。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2.1.3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2.1.1 的方法充电,完成充电结束 1 小时后,电池在-20℃±2℃条件下贮存 10h 以上;

b) 电池在-20℃±3℃的条件下,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1.0V。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2.1.4 55℃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2.1.1 的方法充电,完成充电结束 1 小时后,蓄电池在 55℃±2℃条件下贮存 3h 以上;

b) 电池在 55℃±2℃的条件下,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1.0V。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6.2.2 电池模块

6.2.2.1 充电

在20℃±5℃通风条件下,电池模块先以1 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n×1.0V),搁置1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1 I5(A)电流恒流充电5h时转0.15 I5(A)充电2h,搁置1h。也可按厂家的充电规程进行充电。

6.2.2.2 20℃放电容量

a) 电池按 6.2.2.1 的方法充电。

b) 在 20℃±5℃的条件下,电池模块以 1 I5(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n×1.0) V。

c) 记录容量(以 A•h 计)。

7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测电池的描述;

b) 本标准号;

c) 检测仪器;

d) 检测结果;

e) 检测中观察到的异常现象;

f) 检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