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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5  来源:青岛政务网  浏览次数:189

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规定,山东省在全面实施电力体制输配电价改革前,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试点政策

(一)自愿原则。试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不选择执行的居民用户仍按原方式计价;选择执行的居民用户,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

(二)实施范围。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适用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三)时段划分。峰段8:00时至22:00时;谷段22:00时至次日8:00时。

(四)电价标准。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每千瓦时(下同)0.5769元、谷段电价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二、相关事项

(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优先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装峰谷分时电价表,开展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同时,选择户表改造率较高、峰谷量差异较大的市、县为试点单位,制定安装更换电能表数量规模计划,并免费为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安装更换电能表,积极为居民用电实施峰谷电价创造条件。

(二)各级物价、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电网企业要及时跟踪试点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为我省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积累经验。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