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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到2017年累计淘汰燃煤小锅炉总任务的95% 鼓励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研发与示范(全文)
发布日期:2015-08-1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浏览次数:479
       近期广西北海下发关于印发北海市2015-2017年燃煤小锅炉整治方案的通知,以下是全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5-2017年燃煤小锅炉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2015-2017年燃煤小锅炉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10日

北海市2015-2017年燃煤小锅炉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 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 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完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 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和“工作方案” 的要求,以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整治为重点,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开展全市燃煤小锅炉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健全燃煤锅炉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燃煤锅炉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7 年全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开展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结合清洁能源替代、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确保 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2015 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 50%;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2017 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确有必要保留的,各辖区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加强监督管理,逐步改造或淘汰。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燃煤小锅炉管理台账,确定各年度淘汰清单。

       开展燃煤小锅炉调查摸底工作,查清我市建成的燃煤小锅炉的数量、规模、型号、用煤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建好管理台账,为科学整治提供依据。 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各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清单(见附表),开展淘汰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配合)

       (二)淘汰燃煤小锅炉。

       通过关闭拆除、煤改气(电、生物质)、改热水配送等方式实施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环保局、工信委按部门职能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能配合)

       (三)限期完成燃煤锅炉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每小时10蒸吨以上各类燃煤锅炉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严格新锅炉安装告知工作,对违规先建的锅炉坚决不予监检、登记。(市环保局、质监局按职能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

       (四)着力推进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煤改气”,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大力推进热电联产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联合

       下发的《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 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热电联产项目,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将热电联产 规划纳入北海市“十三五”工业规划,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有序推进工业园区采用热电联产或大型企业余热利用等方式实施集中供热,鼓 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着力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信委按职能配合)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锅炉安全、质量、环境和能效等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和行政执法,巩固整治成果,实现燃煤锅炉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长效化(市环保局、质监局按职能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能配合)。

       各辖区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宣传教育工作,完成辖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每小时10吨以上锅炉除外)的整改工作。

       四、落实工作责任

       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总体分工原则是:市环保局、工信委按部门职能牵头做好锅炉污染、锅炉淘汰治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市质监局、工信委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新建燃煤锅炉、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辖区人民政府。

       各辖区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替代、可再生能源改造和治理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划定燃煤小锅炉淘汰区域,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等。

       各辖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监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查清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的分布情况;制定2015— 2017年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具体方案、年度淘汰计划,并于2015年9月1日前将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含淘汰清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环保局,同时抄 送市工信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辖区人民政府按本《方案》的要求,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全面整治和限期整 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导致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拆除,并做 好拆除后续的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

       做好高效锅炉推广应用,把好新建项目燃煤锅炉准入关;通过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三)市工信委。

       负责按照产业政策规定淘汰工业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和设备; 把好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关;将热电联产规划纳入北海市“十三五”工业规划,通过改善能源结构,推动新型高效、清洁的锅炉产业化工作。

       (四)市环保局。

       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严禁审批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燃烧设施的项目。强化技术引导,做好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排查工作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方 案》的行为,及时查处,并抄告辖区政府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本级淘汰燃煤小锅炉财政补助资金,研究制定财政支持燃煤小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锅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六)市城管局。

       负责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 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管网建设进度,为煤改气创造条件。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燃煤锅炉安全、能效监管,以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予登记发证。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 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提供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单及用户,负责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的准入和使用企业的监管。负责对本级政府发出关停通 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时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辖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燃煤小锅炉整治的责 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整治。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年度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 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任 务,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各辖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重点监 管单位名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确保淘汰工程顺利推 进、清洁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各辖区每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将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台帐报市环保局,同时抄 报市工信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严格考核。

       自治区将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并明确, 应按照自治区印发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4〕9 号),全市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由市工信部门牵头,市辖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在内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切实加强燃煤小锅 炉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把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和年度考核重点,严格实施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对未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认定为未通 过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

       (四)加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应保障。

       发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用,禁止新上低能效燃煤锅炉。 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天然气主干管网、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集中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石油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 应,推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 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五)加大资金投入。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 助”的原则,落实锅炉更新替代、整治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搬迁淘汰和烟尘治理以及生物质收集、加工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 支持及优惠。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 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快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进程。

       (六)强化科技支撑。

       在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加大对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对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研发与示范,开展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七)引导企业,自觉整治。

       企业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认真按照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八)加强宣传。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小锅炉整治宣传教育,宣传燃煤小锅炉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九)及时总结,上报信息。

       各辖区要切实加强环境信息工作,及时公布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企业环境信息,及时上报整治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市环保局要定时加强督察,适时通报有关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附表:

       北海市2015-2017年淘汰燃煤小锅炉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