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光伏应用项目开发单位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光伏应用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积极联系省、市住建部门,推动出台新建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标准。
5、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光伏发电并网后省、市财政的补贴工作,并会同县金融办负责落实银企对接,鼓励我县金融机构为进行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的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等 法人实体及自然人提供信贷支持。探索以收(电)费权和电站资产质押等模式,解决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支持金融机构与企业建立对接机制,推动保险企业 进入光伏发电保险领域,开拓光伏发电保险业务。
6、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好“光伏进校园”活动。
7、县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利用所辖建筑屋顶等资源建设光伏应用示范项目。
8、县城管局负责协助推动全县居民屋顶光伏示范工程实施。
9、县文广局负责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的重大意义,普及光伏等新能源科学知识,引导全民树立绿色环保理念、使用绿色能源;做好示范项目典型引导,组织单位和用户参观学习,提高全民对光伏产业应用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10、县农业局负责协助各乡镇做好光伏项目用地资源摸底和办理土地流转相关手续。
11、县林业局负责明确可建设光伏电站的林地种类,向用地单位告知办理林地占用的审批相关程序、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依据和标准,做好林地征占用有关政策的咨询和服务工作,积极争取省、市林业部门政策支持,全力做好我县光伏发电项目林地定额供应工作。
12、县水务局负责明确涉及使用水面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相关规定和审核。
13、县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光伏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4、各乡镇或单位负责属地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用地资源摸底申报,协调解决土地租赁或征地协议签订中的纠纷,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
五、工作程序
1、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1)居民自行至县发改委报名,填写《居民光伏发电工程申请表》;(2)县发改委会同县供电部门进行现场安装条件和供电接入条件审核;(3)选择经省、市备案合格光伏企业产品并签订安装协议;(4)光伏企业和县供电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
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单位和企业至县发改委报名,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申请表》;(2)县发改委会同县供电公司免费提供项目前期政策咨询和技术 支持;(3) 县光伏办统计单位厂房屋顶资源并制定规划报县领导小组审批;(4)组织相关项目材料报市发改委能源局审批。
3、大型光伏地面 电站项目:(1)各乡镇进行前期可利用土地资源摸底调查,并将土地资源情况报县光伏办;(2)由县光伏办牵头,会同国土、农业、林业、水务、住建、供电部 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资源调查小组对项目选址作进一步分析论证;(3)县光伏办根据光伏发电可利用资源情况,编制大型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计划报县领导小组审批; (4)光伏项目投资企业至县光伏办登记备案,经县光伏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备案企业综合实力进行考察会审后入围;(5)综合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企业的投资力 度、技术方案、土地价格和财税收入,经县光伏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评审确定光伏投资企业和投资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6)经县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项 目所属乡镇政府或单位会同县光伏办与光伏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 (7)县光伏办和各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指标申报和审批手续,定期调度推进。
六、工作要求
1、 经开区、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把这项工作作为绿色低碳进贤建设的重要抓手,指定专人负责,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动、务求实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服务,协调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类矛盾和问题,简化审批程序,减少 审批环节。
2、大型光伏发电项目前期选址重点选择地面朝向好、日照时间长、场地开阔且集中连片面积达300亩(一座装机10兆瓦的地面太阳 能光伏电站一般占地约300亩)以上适宜开发地面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荒山、荒地、一般农用地、水塘、精养鱼塘等(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林地、 水库、保护湿地以及沿防洪堤岸30米之内除外),项目所属乡镇或单位要做好所在区域内项目用地前期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3、要加强宣传力度,光伏发电是新兴、绿色、环保、科技产业,要始终坚持宣传工作走在前面,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真正宣传入户、入心、推动单位、企业及个人自觉支持和参与光伏发电项目各项工作中。
4、要始终坚持服从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大局,自觉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严禁炒作和倒卖光伏项目用地;县光伏办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项目开发秩序和电站建设及运营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监督,确实引进一批实力强、技术好、效益高的投资企业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