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漳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6号)精神,促进我市环境服务业发展,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打好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有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到2017年,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第三方治理在全市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推开,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到2020年,全市治污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优质、高效、可持续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重点工作
(一)环境公共服务领域。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理、环境监测等,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产权转让等途径盘活存量资产,解决政府包揽建运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二)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对皮革制造、五金电镀、石化等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固废利用和循环化改造为重点,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三)农村环境整治领域。在新农村建设,重点片区农村面貌提升改造等农村环境整治领域,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污水和垃圾集收集、转运、集中处理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解决政府一次性投入较大、回收处理体系不健全、运转不持续等问题。
三、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
(一)明确相关方责任。明确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和措施等作出规定。制定标准合同范本,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
(二)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探索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在电力、钢铁、皮革、电镀、化工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三)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向社会公布企业清单,实施强制委托第三方治理,消除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