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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六种情形将暂停当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日期:2016-02-25  来源:法制网  作者:郄建荣  浏览次数:20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制度(以下简称区域限批)已实施多年,但是,究竟哪些情况下要实施区域限批?环保部今天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出现6种情况之中的一种时就可实施区域限批;地方人民政府如对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将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至于实施区域限批的6种情形包括,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办法说,限批期限为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环评管理机构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办法表示,对于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可以解除限批;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则要被延长限批;延长限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同时明确,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不执行区域限批,办法说,上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该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同时,还要对作出该审批决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办法说,实施区域限批期间,被限批地区未依法开展环评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须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要恢复原状。

办法强调,对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环保部将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环保部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