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要求,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现就组织申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简政放权步伐,更好发挥地方作用,本着权利和责任同步下放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程序,今年继续采取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方式,具体项目安排权限下放到省级发展改革委并采用报备方式。
安排原则
(一)规划战略优先。结合正在组织编制的“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两个规划,围绕“城镇全覆盖”目标要求,支持重点逐步由城市向县城、建制镇设施建设覆盖,集中资金予以支持。同时,对中央战略决策部署确定的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西藏和四省藏区、新疆、重点扶贫地区等项目予以倾斜。
(二)加强示范引领。对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设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先进技术的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缺水地区中水回用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前期条件具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能够保证在2016年开工建设;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四)落实监管措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按照我委统一要求将相关项目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重点是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建成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项目,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处理量大、处理技术先进的项目。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严重缺水地区的项目。
(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县城项目;环境敏感地区大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各地申报备选项目中焚烧处理能力占比应不低于30%。
2、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项目。重点是覆盖到建制镇的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三)示范试点项目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项目。仅限于我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的试点地区实施方案中涉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重大支撑项目。
2、垃圾资源化处理示范项目。适当安排符合肥料标准,并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肥料证书的垃圾制肥示范项目,以及除焚烧、填埋以外具有长期稳定出路的其他垃圾资源化示范项目。
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