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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9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浏览次数:20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要求,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现就组织申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简政放权步伐,更好发挥地方作用,本着权利和责任同步下放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程序,今年继续采取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方式,具体项目安排权限下放到省级发展改革委并采用报备方式。

安排原则

(一)规划战略优先。结合正在组织编制的“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两个规划,围绕“城镇全覆盖”目标要求,支持重点逐步由城市向县城、建制镇设施建设覆盖,集中资金予以支持。同时,对中央战略决策部署确定的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西藏和四省藏区、新疆、重点扶贫地区等项目予以倾斜。

(二)加强示范引领。对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设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先进技术的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缺水地区中水回用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前期条件具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能够保证在2016年开工建设;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四)落实监管措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按照我委统一要求将相关项目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重点是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建成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项目,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处理量大、处理技术先进的项目。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严重缺水地区的项目。

(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县城项目;环境敏感地区大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各地申报备选项目中焚烧处理能力占比应不低于30%。

2、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项目。重点是覆盖到建制镇的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三)示范试点项目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项目。仅限于我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的试点地区实施方案中涉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重大支撑项目。

2、垃圾资源化处理示范项目。适当安排符合肥料标准,并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肥料证书的垃圾制肥示范项目,以及除焚烧、填埋以外具有长期稳定出路的其他垃圾资源化示范项目。

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四、投资规模及补助比例

2016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50亿元。按照以上安排原则,除优先安排领域及示范试点项目外,东部和中部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预计比2015年减少一半。

补助比例。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已下达过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30%、45%、60%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补助比例按相关政策执行,并在上报文件中注明。

受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限制,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优先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未安排以及不符合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组织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审核把关和限制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请妥善保存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以备稽查和审计。

2、此前已经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以往审计、稽查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市应限制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备选项目的正式文件。文件中应包括2016年备选项目的总体情况(项目数、总投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项目实施后预计完成的设施建设能力目标,本省(区、市)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总体提高情况(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分列)。截止2015年底,尚未实现县县具备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目标的省(区、市),应单独说明此项目标2016年预计完成情况。

2、不再逐项上报项目单行材料,只上报项目清单列表,按优先顺序排列。相关备选项目应前期条件具备,在项目列表中标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能评审查、环评审查、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部门和文号。享受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的项目,请在备注中注明相关政策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对国家级贫困县项目,要加大省、市级资金统筹,严格落实取消县级配套的要求。

3、电子材料。2016年备选项目申报仍继续采取“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心—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同时,按照发改办投资[2015]3277号文件要求,为保证今后工作的连续性,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将相关项目导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材料,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我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将要求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环境保护处)。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过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环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