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由于铅蓄电池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职业病防治设施不到位而导致内部人员遭受铅污染的事件呈增多趋势。为此,《规范条件》中设立了“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章节,专门对企业提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要求。其中的相关内容都是依据现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并征得了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同意。
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行业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要求,铅蓄电池企业应对自身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不应低于三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条件》规定“企业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该制度能够有效避免涉铅岗位的员工将铅尘等污染物带入办公区和员工生活区,造成铅污染范围的扩大,对原本较少接触铅污染的管理、销售、后勤等岗位的员工形成职业病危害隐患。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13746-2008)第8.2.5条规定:“作业场所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设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设施应经常打扫、冲洗。”因此,《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建设符合使用条件的更衣室等辅助用房,并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具备职业卫生防护的基本条件,能够帮助职工养成良好的职业卫生习惯,避免将铅尘等污染物质带出生产区域,这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有效手段。
关于铅蓄电池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7条规定“…下班后必须洗澡、漱口、更换工作服后方可离开;严禁穿工作服进食堂、出厂”。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健全的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应该做到生活、生产区域严格分离,做好人员分类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严格要求员工上下班或离开生产区域前洗手、更衣、换鞋,下班前洗澡。应设置专门的车间内休息室或室外休息区,供员工工间休息、喝水,并提醒员工喝水前洗手、漱口,禁止在车间内吃任何食物,禁止将休息室作为宿舍居住。此外,企业必须严格杜绝员工家属、儿童等非本厂人员居住在厂区内倒班宿舍的情况,因为家属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更容易造成血铅超标事件。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1条规定:“涉及铅作业的企业应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为从事铅作业人员配备正确合格防尘工作服、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第8.2.3条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由企业集中清洗并及时更换”。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预防血铅超标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口罩等应每天或每班次进行更换,保证防护效果。手套、帽子、工作服等也应做到勤换勤洗,涉铅岗位工作服应每天进行换洗,非涉铅岗位换洗周期最长不应超过3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规范条件》中对此作了相应要求。
(四十四)如何确保生产作业环境满足《规范条件》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鉴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因此,在开展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时,需要企业提供有效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以及当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函或认可证明(由当地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的不需要提供委托函或认可证明)。
(四十五)为什么要设置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于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工序会产生较多铅烟、铅尘,有可能对生产员工的健康造成损害,因此被《规范条件》列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在安放警示标志时,应做到每道工序或工段所在位置至少安放一个。
(四十六)为什么要安装送新风系统,并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
送新风系统可以向员工工作位置输送新鲜空气,稀释铅烟铅尘等污染物,减少员工吸入的有害物质。该套系统的配置成本不高,职业病危害防护效果明显,因此,《规范条件》要求每个企业均应配备该系统。在送新风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考虑整体性,对铸板、涂板、灌粉、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固定工位,应保证每个工位均能覆盖。另外还应注意进风口不能设在车间内,否则达不到输送新鲜空气的效果。目前不少企业采用工业电风扇替代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这样会造成车间内烟尘弥漫,污染扩散,损害员工健康,因此在《规范条件》中加以禁止。
(四十七)为什么要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规范条件》中对此也作了相应要求。
(四十八)为什么要对员工定期体检和采取主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也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费用、时间、惩罚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规范条件》中除了要求对普通员工进行一年一次的血铅检测外,对涉铅岗位的员工要求每半年检测一次血铅,一旦发现血铅超标情况应及时、主动采取食用排铅食品、服用排铅口服液等措施,尽可能减少铅污染对员工健康造成的损害。
(四十九)为什么提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电池回收系统?
我国是铅蓄电池的使用大国,每年有大量铅蓄电池自然报废,其中大部分被无资质的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这些小作坊往往只对电池中残值较高的含铅极板进行重新冶炼,而将含铅酸液随意倾倒,含铅隔板、壳体等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规范条件》提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统,并与有资质的再生铅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铅蓄电池生产和回收体系,斩断废旧铅蓄电池流向无资质回收作坊的渠道。
(五十)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多家,其中100家左右的大型企业产能占全国铅蓄电池年产量的80%以上;还有许多年产量在5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规范条件》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从布局、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工艺装备等方面对新建项目提出了规范门槛,希望新建项目在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在技术、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能理解为片面限制新建项目数量。
(五十一)清洁生产审核依据是什么?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现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据此,《规范条件》要求“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87号公告)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2015年12月31日,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联合发布了整合修编后的《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36号公告),替代了《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清洁生产标准铅蓄电池行业》(HJ447-2008)。今后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企业将按照这个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现有企业应达到“Ⅲ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Ⅱ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五十二)为什么强调搬迁项目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目前许多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如果希望继续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需要对厂区进行搬迁。按照各级政府的规定,搬迁的企业需要在迁入地重新办理投资、工商、税务、土地、环评等手续,与新建项目的手续基本相同;特别是从东部搬迁到中西部地区的项目,应具备较高的工艺、技术水平,避免将落后产能和污染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因此《规范条件》中强调“搬迁项目应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五十三)为什么要定期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
加强对商品极板流通的监控和管理,能够有效切断无资质的小作坊式组装企业获得商品极板的渠道,也能够杜绝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商品极板流向市场,从而优化我国铅蓄电池产业结构。因此,《规范条件》要求生产或购买商品极板的企业定期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通过对记录的审查和比对,及时发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企业,并采取相应措施,压缩这类企业的生存空间。
(五十四)何种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单独申请规范公告?
1.A企业自己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外,还拥有全资子公司B、分公司C,同时通过投资拥有D公司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A、B、C、D公司均在不同地址的厂区内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规范公告时,A、B、C、D公司由于生产地址不同,应作为独立申请主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A企业拥有一个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生产厂区B,两者在不同地址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规范公告时,B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于与A公司不位于同一厂区,可以作为独立申请主体,且不需要与A公司同时提出规范公告申请。但B厂区在申请时需要说明该厂区的具体位置,从而在公告时能够与A进行区分。
3.A、B两个企业均在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两者生产车间和设备位于同一厂区内,之间并没有用围墙和道路进行明确分隔。在申请规范公告时,两个企业虽然均可以作为独立申请主体,但应同时提出申请,并同时进行现场审核,确保同一厂区内的所有企业、工序、设备同时通过审核。
(五十五)《规范条件》何时开始正式执行?
《规范条件》于2015年12月1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2015年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凡在《规范条件》正式发布(2015年12月10日)之后申请公告、以及开展现场审核的企业,均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核。
(五十六)开展现场审核时,企业准备哪些证明性文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生产许可证;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能够说明企业(厂区)符合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防护距离的测绘图,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防护距离证明;
5.已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
7.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8.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证明(需说明所依据的清洁生产审核标准);
9.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认证证书;
10.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作业场所污染物检测报告,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或认可证明;
11.国家级电池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镉、砷含量的检测报告;
12.上年度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
13.劳动合同书样本;
14.化成及酸雾处理装置相关参数统计表;
15.最近一年内职工血铅检测统计表及登记表。
三、继续贯彻执行《规范条件》的几点要求
《规范条件》发布后,能够对进一步促进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确保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现就继续做好《规范条件》的贯彻和执行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规范条件》的各项规定,并积极与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相衔接,在开展涉及铅蓄电池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贷款融资、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时要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引导企业积极按照《规范条件》进行改造。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统一思想、把握大局,做好本地区《规范条件》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准确理解《规范条件》的有关规定,在深入了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协调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实施整改。
三是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作为联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了解企业、专业人才力量强的优势,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在行业内做好《规范条件》的实施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企业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对积极贯彻落实《规范条件》的先进企业和典型事例及时加以宣传,并做好《规范条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四是广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念,消除观望和侥幸心理,增强全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自觉执行《规范条件》的各项规定,及早着手开展整改工作,从自身做起,逐步改善行业发展水平和整体面貌,实现行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