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有效解决环境监测市场供需矛盾,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提高监测管理工作水平,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等有关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一)在河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社会监测机构,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编制《河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实施登记管理。
(二)申请列入《名录》的社会监测机构填写《河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登记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照填写说明提供资料。
(三)省环保厅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列入《名录》,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门户网站”)公布,同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四)《名录》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社会监测机构在人员、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重新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明确监测数据采用
(五)列入《名录》的社会监测机构可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其监测能力范围内取得的监测数据可为环保部门环境管理时采用。数据采用范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实施。
(六)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时可从列入《名录》的机构中选择。
三、加强监测过程监管
(七)社会监测机构在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工作时,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社会监测机构每年7月20日及次年1月20日前汇总上半年及全年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情况,填写《河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项目报告表》(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表》”),向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报告,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
(九)市级环保部门、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依据《项目表》和管理权限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并向省环保厅上报。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重点检查:
1、承担对环境管理和经济社会有较大影响监测项目的;
2、出现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
3、现场监督发现问题的;
4、单位和个人举报存在环境监测违规行为的;
5、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