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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日期:2015-09-01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浏览次数:376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东日照市环保局获悉,日照市发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规范社会环境检测行为,引导社会环境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环境检测数据质量,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环保部门委托或者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环境检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列入《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环境检测服务活动时,应当在检测服务活动实施前3个工作日将检测项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委托单位、检测时间、检测方案、检测数据用途以及计量认证(CMA)证书及其附表(已经报备且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报备)等。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有关检测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五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环境检测活动,应当签订服务承诺书并接受日照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管结果在日照环境网站和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官方微博公布。

第六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检测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环境检测制度和规范要求,独立进行环境检测,保证检测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对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负责。

第七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检测业务。确因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需要分包的,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指标比例不得高于本项目总检测指标的15%,超过15%视为超范围开展检测业务。

第八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检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内的环境检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提供环境检测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检测数据不作为日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服务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向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的;

(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服务活动时,拒绝或者阻挠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实施项目全过程监督的。

第十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检测服务活动中若发现单位和个人有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日照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第十一条由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环境检测服务活动。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其记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档案,上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将其从《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中删除。

(一)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二)出现重大环境检测质量事故的;

(三)连续两次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四)现场监督发现问题,重点检查仍未整改的;

(五)超越业务范围开展环境检测工作的;

(六)其他影响环境检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二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