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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6-03-29  浏览次数:264

环境保护部联合财政部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为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国家“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实施,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将开展“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水十条项目储备库)建设,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强顶层设计,及早谋划“十三五”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立各级水十条项目储备库,提高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能力;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反映项目实施情况,保障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项目即可落地,资金就能实际使用。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应按照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结合项目实施基础及水环境现状、问题及保护目标,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入库项目应以解决本区域突出水环境问题为重点,优先考虑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和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

分级建设,择优支持。区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水十条项目储备库按中央储备库和地方储备库分级建设和管理。地方储备库建设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为主,自行组织储备库申报和审核;中央储备库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建设管理,项目来源于各省级储备库;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部署,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下达地方,由地方对纳入中央储备库中的项目统筹予以支持,未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中央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合理排序,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和实施进展,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对延续项目和当年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储备库中项目信息应定期补充和更新,补充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同时调出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无法实施的项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有效激励,严格约束。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实施进度较快、资金效益较好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进度较慢、资金效益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未安排使用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三、总体要求

(一)储备库组成结构

各级项目储备库以总体实施方案(须附带具体工程项目清单,下同,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为基本组成单元。总体实施方案由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以单一水体或多个水体为对象,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总体实施方案应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省(区、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衔接,需明确实施范围、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总投资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绩效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项目清单见附表1)。跨地市水体保护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由所在省(区、市)统筹编制,跨省(区、市)水体保护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统筹编制。

(二)入库范围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储备库入库范围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跨界跨省(区、市)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水体保护相关的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三)入库条件

地方储备库入库条件: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当地政府重视程度、项目前期工作基础等作为重要依据进行项目选择。一是总体实施方案应按相关水体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等文件要求编制,并经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二是地方积极性高,地方及社会已投入部分资金用于总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环保项目;三是项目成熟度较高,总体实施方案中具体工程项目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中央储备库入库条件:在上述条件基础上,申报中央储备库中的项目应以中央事权项目及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为主,总体实施方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应至少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涉及的水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重点流域应为经治理能够将现状水质提升为Ⅲ类水体的区域,京津冀区域优先支持消灭劣V类水体的区域,工程项目应与国家划定的优先控制单元相衔接;

2.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的湖泊须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且水质目标为Ⅲ类及以上;

3.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应为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优先支持列入《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环办函〔2015〕1057号)的水源地、《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相关水源保护和未达到Ⅲ类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源的污染治理,且项目实施范围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

4.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应为已完成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或列入《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或其他影响重大的项目;

5.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主要是消除沿海省(区、市)入海河流劣于Ⅴ类的水体所实施的项目。

(四)总体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跨界跨省(区、市)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水体类别参考《关于组织报送水污染防治专项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5〕1246号)中《水污染防治专项2015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进行编制,水质较好江河湖泊按照《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环发〔2014〕138号)、《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环办〔2014〕111号)编制。

(五)具体工程项目设置

总体实施方案中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应与水体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工程项目类型包括:流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流域污染源治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及跨界跨省(区、市)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主要工程项目类型包括:江河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与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

地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主要工程项目类型包括: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一级、二级、准保护区整治工程,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主要工程项目类型包括: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对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有影响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发区、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工业园区等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等。

四、建设程序

(一)建设省级储备库。各省(区、市)结合落实全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省(区、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组织开展省级储备库建设,一般应经过项目谋划、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申请或征集项目入库、专家评审、入库储存等环节,最终形成省级储备库项目清单;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具体流程可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二)建设中央储备库。各省(区、市)对已纳入省级储备库的项目进行择优筛选,拟申请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报送材料应包括总体实施方案汇总表(附表2)、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报送的总体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对项目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储备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各省(区、市)。

(三)中央财政支持方式。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部署,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下达地方,由地方对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统筹予以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紧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十条项目储备库建设,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储备库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单位,做好本地区项目储备和相关项目的方案编制、审核和报送工作。按照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各省(区、市)每年8月底前和3月底前分别报送下一年度和当年度的中央储备库入库项目。请各省(区、市)根据以上时间节点和本省工作安排,合理安排省级项目储备库申报及审核时间。

(二)积极准备,加快推进

各地应积极推进项目谋划、前期准备、方案批复、开工建设等各阶段工作,动态调整储备项目和充实完善项目信息。尽早开展具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为项目及早开工创造条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科学测算,积极融资

相关工程项目应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测算。对于暂未制定投资定额标准的项目类别,可借鉴其他相关部门已发布的投资定额标准。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要积极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地方要加大政府投资,建立政府投资合理增长机制,为项目实施提供投资保障。同时,要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遵循市场原则,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四)协调推进,加强考核

各级环保部门的储备库建设应结合三年滚动投资规划,做好相关衔接,定期协商调度。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落实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各工程项目建设,从项目储备到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竣工投产、运营维护等全过程动态监管,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度,规范项目管理。

 

储备库建设成效将作为项目投资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将对各地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工作加强考核,建立激励机制,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对项目储备质量好的省份,给予一定的项目前期费奖励,并将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推广,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项目储备质量差的省份,将通报批评并减少安排中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