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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浏览次数:276

近日湖南省下发关于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第11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2016年2月25日

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2015年1月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联合下发了《湖南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湘发改能源[2015]5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积极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2015年底,现役机组中已有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号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机组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同步建成了超低排放设施,均达到了国家要求的超低排放水平。根据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行动计划》“提速扩围”,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1、现役机组。到2018年底,我省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中长株潭地区机组到2020年烟尘排放浓度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鼓励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到2017年底,65蒸吨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实施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在建和新建机组。全省在建和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全省在建和新建供热机组及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原则上采用超临界参数,30万千瓦级供热机组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30万千瓦级机组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60万千瓦级机组不高于303克标准煤/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满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鼓励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二、工作任务

1、对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机组要按时间要求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在确保供电安全前提下,将我省原计划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8年底前总体完成,即现役的具备改造条件的21台机组需按照时间计划表 (见附件1)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机组容量约1060万千瓦;37台机组需按照时间计划表 (见附件2)完成节能改造,改造机组容量约1684万千瓦。鼓励企业对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对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实施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所有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通过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3、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对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符合淘汰条件的,企业应实施自主淘汰;供电煤耗高于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标准煤/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应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未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的机组,特别是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列入淘汰机组方案的机组不再要求实施改造,但需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4、规范超低排放监测实施和加强设施运行管理。超低排放机组改造完成后,必须按照《规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RT75-2007)有关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并确保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必须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三、政策措施

1、落实电价补贴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1115号)要求,给予电价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通过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样享受电价补贴。

2、给予发电量奖励。根据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将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列为二类优先发电机组予以保障,每台机奖励不低于100发电利用小时数,在电力调度方面优先安排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机组的发电,提高高效清洁煤电机组负荷率。

3、实行排污费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要求,燃煤发电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实行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

4、加大财政支持和排污权交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积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升级改造机组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环保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进行交易或回购。

5、关于超低排放认定和节能指标认定。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并通过168小时运行后,由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组织对其超低排放效果和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认定。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省环保厅负责推进各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认定工作,落实排污费减免政策,加强火电机组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负责推进燃煤火电机组的节能改造和认定工作, 落实电价补贴,机组淘汰等工作;省经信委负责落实对超低排放机组发电的优先调度和发电量的奖励。

各地和各燃煤电力企业是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编制改造计划方案,明确升级改造时间,于2016年3月底前将改造方案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并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加强燃煤发电企业的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对没有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对排放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向社会通报,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处罚。

(三)严格考核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该工作方案对各燃煤发电企业“提速扩围”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

附件1:湖南省十三五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时间计划表

附件2:湖南省十三五火电机组节能改造时间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