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精神,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云南省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此次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是督促能源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可再生能源发展也将得到更加充足的资金支持,为云南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机遇。
云南省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浏览次数: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