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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印发《“十三五”甘肃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附全文)
发布日期:2016-04-21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浏览次数:203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网站4月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02号),继续巩固和深化“十二五”甘肃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结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厅制定了《“十三五”甘肃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

下面附方案全文:

“十三五”甘肃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考核工作方案

为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污染控制,着力提升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在总结“十二五”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着眼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落实“指标清晰、内容全面、机制健全、考核严格”总体要求,以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为依据,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危险废物“属地化”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确保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全面做好危险废物年度更新调查,动态调整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扎实做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的登记备案,督促产废和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产废和经营台账。市州、县区环保部门应按照权限对辖区产废和经营单位做到一企一档。

(二)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合格率稳步提升。2016年,市级以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2017年,分别稳定达到90%和95%以上;到2020年,分别达到95%以上和100%。

三、考核内容

(一)市州环保部门:危险废物年度更新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方案制定和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考核情况。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设与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台账建立情况等。对照环保部“十三五”《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定量考核。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设与落实情况;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情况等。对照环保部“十三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定量考核。

四、考核要求

(一)环保部门

1、建立监管重点源名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市州环保部门组织辖区产废和经营单位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种类、性质、数量及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辖区国家级、省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建议名单,并公布市级、县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由省环保厅汇总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公布。

2、做好登记备案和建档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州、县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管理权限完成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登记备案工作,并健全包括年度更新调查、资料登记备案、规范化管理考核、日常执法检查等内容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

3、全面落实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市州、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对辖区危险废物监管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考核,市州环保部门对县区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开展一次考核。省环保厅每年对市级以上重点监管单位进行一次抽查考核,并对市州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

1、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公开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管理责任人。

2、规范标识标记。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识别标识及包装物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正确填写危险用语和安全用语。

3、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按时备案。依据环保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时报送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如实上报上年度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资料,市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报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预审后,由市州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县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直接由县区环保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含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增加危险废物产生类别、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20%、新改扩建或拆除危险废物设施),应及时按程序报告登记备案的环保部门。

4、落实源头分类。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不同废物间设置隔断或间隔。贮存期限符合规定。

5、执行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并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合同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须保存5年。

6、应急预案及时备案。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中无危险废物相关篇章的,须规范制定专门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明确管理职责及责任人,明确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报所辖环保部门备案。每年制定演练计划,并组织至少一次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演练,演练应有图片和文字记载。

7、强化内部培训。年初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并及时组织培训,做到熟悉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培训图像和文字记录及培训课件应装订归档。

8、加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管理。依法对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要求,制定危险废物各环节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定期向管辖的环保部门报送台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按照环保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定期向市州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

9、开展环境监测。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监测,监测项目及频次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限制。经营单位在生产运营期间要加强对水、气、渣等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环境监测,监测因子要包含特征污染物,每年对厂区周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报告在完成后15日内报省环保厅和市县环保部门备案。

10、建立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档案。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验收文件、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管理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察记录、应急预案和演练、员工培训计划及记录等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建立企业档案。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每年1月底前)。市州、县区环保部门制订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2016年为“十三五”方案,其他为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资料的申报和自查,并认真组织登记备案。

(二)自查检查阶段(每年8月底前)。县区、市州环保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州环保部门应将自查考核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环保厅。

(三)督查考核阶段(每年10月底前)。省环保厅对市、州环保部门和市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进行督查和抽查考核。

(四)总结阶段(每年12月底前)。省环保厅配合环保部进行抽查考核,对省环保厅和环保部督查发现的问题督办整改。并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环保部。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站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树立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底线”和“红线”意识,把规范化管理作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重要抓手,切入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管理的各个要素,实现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二)突出严格督查,严肃查处问题。要将考核的重点放在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特别是依附于大企业周边的小企业,要紧盯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等管理的薄弱环节,对问题绝不姑息,要与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紧密配合,严厉查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三)纳入政府考核,落实主体责任。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对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和单位,将采取预警、约谈、督办等方式进行整改,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考核问责的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