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监管办颁布了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各电力企业:
为加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我办组织制定了《山东能源监管办电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设各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的报告,规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防 止和减少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设各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按照《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设各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接到事故报告后9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下列规定报告:
(一)对一般事故,山东能源监管办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以电话和书面报告国家能源局;
(二)对较大以上事故,山东能源监管办接到事故报告后30 分钟内电话报告国家能源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报告省政府,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上报事故快报(电力事故即时报告单, 见附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机组容量、变电站容量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知的电力设各、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 (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泼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准备
第六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下列规定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安全监管处负责人、相关处室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参加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
(二)发生较大事故,山东能源监管办分管负责人、电力安全监管处负责人、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参加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
(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山东能源监管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电力安全监管处负责人、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参加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规定组建事故调查组:
(一)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由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牵头组建调查组,山东能源监管办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组;
(二)发生一般、较大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各事故,由山东能源监管办牵头组建调查组,根据事故具体情沉,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三)发生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各事故,由国家能源局依据有关规定牵头组建调查组;
(四)发生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各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牵头组建调查组。
第八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牵头组建事故调查组,应向国家能源局呈报《关于成立 ××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
第九条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国家能源局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 ,山东能源监管办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 ××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第十条 调查组牵头单位应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第十二条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形成 《会议纪要》。
第四章 事故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式予以取证。
抢救人员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各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 (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 (工 艺)、 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作出书面记录,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及事故相关情况,初步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图纸、照片等。现场勘察人员应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各状况,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 (说 明),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各事故需提交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监控录像、电话录音、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各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需提交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当事人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材料。
第十六条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应向相关单位(部门) 提供证据清单,要求限期提供。提供资料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 “ 复印属实 ” 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第十七条 获取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制定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盖章认可。
复核已知电力设各、设施损坏情况,停运发电 (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 (停热) 范围等, 《事故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盖章认可。
第二十条 对较大以上事故、情况复杂的一般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各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技术鉴定报告》。
第五章 事故分析
第二十一条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设各、技术、环境、执行力等方面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从制度、教育、管理等方面分析事故间接原因。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岗位 )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事故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责任、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六条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违法违规事实, 调查组牵头单位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与调查组成员协商、讨论后提交调查组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主办工作人员撰写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应当包括给予其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附件资料包括:调查组成员签名表,伤亡人员统计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表,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察 (或技术鉴定)报告,主要证据清单等。
第三十条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 ,
(二)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分析是否准确; '
(三)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召开办务会审查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处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三)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其他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由该部门负责审查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各事故由山东能源监管办按规定时限向国家能源局呈报《关于审查批复k× 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件。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时限向政府呈报《关于审查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件。
第三十三条 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各事故由国家能源局审查调查报告,下发批复文件。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由同级政府审查调查报告,下发批复文件。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收到批复后,由主办人员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制作《案件移送书》,将牵头单位无权处置的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接到《案件移送书》书后,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根据批复文件,监 察机关按程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有关机关收到批复或《案件移送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到位。落实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十条 收到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或整改期限到期后,山东能源监管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对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并 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通报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 按一卷一档原则,将调查报告、请示、批复文件、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及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