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能源监管办印发了《山东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实施方案》,主要监管对象包括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2015年以来全省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改造条件的机组,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15年第11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工作部署,我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16年5月6日
山东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5年第11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有关工作部署,推动《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速扩围”,确保我省燃煤电厂按期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2017年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全省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力争在2017年实现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
二、监管依据
(一)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
(二)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
(三)关于印发2016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6〕202号)
三、监管内容
(一)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进展情况
1.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改造计划制定情况、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
2.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达标排放治理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淘汰机组:是否已列入当地政府淘汰关停计划、关停计划执行情况
4.节能改造机组:改造计划制定情况、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
(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完成后环保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运行情况,CEMS联网及运行情况
2.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达标情况
3.机组能耗水平
4.环保电价执行情况
(三)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情况
1.是否选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
2.平均供电煤耗是否低于300克/千瓦时
四、监管对象
(一)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
(二)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
(三)2015年以来全省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四)其他符合改造条件的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