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公布2016年度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公布2016年度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做好我省的节能减排工作,现公布浙江省2016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共324家,其中水污染防治重点企业86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企业126家、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112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点企业30家,具体见附件1),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委(局)要及时将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各有关企业,并督促企业明确时间节点,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送所在地环保和经信部门,同时分别报送设区市环保局、经信委备案。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4〕62号)的要求,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提交上一年度每个企业的评估报告和各设区市强制清洁生产工作绩效评价报告。评估报告将作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管理和水、大气、重金属、环保模范城市等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把关。各设区市要督促企业与审核机构及时填报“浙江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表”(附件2),表格将作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重要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委托各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实施,验收委托各设区市环保局会同经信委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结果按要求报送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适时组织抽查。对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由省环保厅报送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告。各地要加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的资金投入,根据需要可委托省、市清洁生产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积极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在专项资金使用上应优先予以考虑。积极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减少污染物排放,引导企业建立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机制。
四、各市、县(市、区)环保、经信部门要根据环保、节能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创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法,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管理能力建设,加强专业技术培训。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清洁生产验收专家库、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数据库、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等,确保清洁生产有效实施。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和审核机构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认真负责开展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在地区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地经信、环保部门应对在本地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审核机构的审核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对审核质量差的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定期报送工作。各市要及时做好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建立定期报送制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本地区已经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表(附件4)实行按季报报送省环保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工作总结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联系人:章少坡,电话:0571-28869080;
省经信委联系人:秦乐安,电话:0571-87058204;
省清洁生产中心联系人:蒋晓东,电话:0571-87996391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
2016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