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核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电量(2016年第1批)的函(鲁价格一函〔2016〕45号),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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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63号)规定,我局对列入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上网电量进行了核查(2016年第1批,详见附件)。请你公司依据核定的电量,按有关规定支付电费。
附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执行垃圾发电标杆电价电量核定表(2016年第1批)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