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印发山西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涉及脱硫系统改造,详情如下:
各市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政府奖补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环境和保护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附件
山西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5号)和《关于加快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拨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4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工作的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省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省内在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奖补资金。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晋政办发〔2014〕62号、〔2015〕15号、〔2016〕44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环保验收工作,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条省经信委负责奖补资金的材料审核、认定管理工作,并提出年度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奖补资金建议计划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依据省经信委提供的奖补资金建议计划安排下达资金预算。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经信委负责全省在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奖补资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章 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奖补资金的对象为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发电企业(即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发电企业可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工艺,以多种方式(如BOT等)对环保设施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其中,脱硫系统改造既可以采用单塔装置,也可以采用双塔装置。
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机容量为3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
(二)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通过环保验收合格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