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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3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浏览次数:202

近日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01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我省《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附环境保护部《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印发

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环境监管,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内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中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制造等行业,重点检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

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包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置情况。

(三)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置事件多发态势。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信息通过“12369”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环境监察管理系统“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工作要求登录环境监察管理系统后自行下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编发简报报送我厅;每月3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当月检查情况表填报;2016年10月30日前,将有关环境监管情况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开;11月5日前,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我厅。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报送工作,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移动电话以及电子邮箱,报送我厅。

(三)加大处罚力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10日)

2016年6月底前,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11日至10月)

各地根据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梳理环境问题,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2016年10月底前,省厅将对重点地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信息公开和总结报告阶段(11月)

2016年11月5日前,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将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我厅。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局 田源博

联系电话:0451-87113079

电子邮箱:hljhbt@163.com

附件:环境保护部《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

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要求,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部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钢铁行业、水泥制造行业、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为重点,逐一检查、完善信息、依法查处、及时公开。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推进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开展重点涉气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1.钢铁行业

此次检查主要针对钢铁行业中的烧结(球团)工序、高炉炼铁工序和炼钢(转炉、电炉)工序,重点检查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烧结(球团)工序。检查烧结机机尾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烧结机是否实现全烟气收集,烧结(球团)是否配备除尘脱硫(脱硝)等烟气治理装置,是否取消烟气旁路;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炼铁工序。检查高炉煤气是否采取净化回收措施,热风炉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等其他生产设施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炼钢工序。检查转炉(一次烟气),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等生产工序或设施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检查厂区铁精矿、煤、焦炭等物料和原辅材料的贮存、运输、筛分、破碎扬尘防控措施是否到位,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2.水泥制造行业

本次检查仅针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包含独立粉磨站。重点检查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检查企业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是否配套建设除尘脱硝装置,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矿石破碎系统、生料粉磨系统、水泥粉磨系统、水泥包装等各产尘环节的除尘装置是否配套齐全,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检查企业物料堆存是否采取封闭措施,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企业应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防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3.平板玻璃制造行业

重点检查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玻璃窑炉是否配备烟气除尘脱硝装置,以重油、石油焦等为燃料的是否配套脱硫装置,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原料系统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企业应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防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检查中发现钢铁、水泥熟料生产、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法及时查处。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对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对相关运营商加大公开曝光力度。

 

(二)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包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情况,落实环境监管责任,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能确保各项污染物指标持续稳定达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2.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查清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过校对,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真实反映排污状况。对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并加大相关运营商公开曝光力度。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3.污泥处置情况。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对污泥产生量、去向等进行全面检查,严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联合公安机关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置事件多发态势。(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紧扣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考核,切实有效提升相关重点行业环境保护防治管理水平。各地应加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宣传、检查和督办,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工作,确保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扎实推进。环境保护部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情况严重的地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环境监察稽查范围。

(二)突出问题导向。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既要对行业的排污单位实现全覆盖,也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各地要认真梳理、逐一分析,建立环境问题销号制度,弄清问题性质、找到症结所在、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加以解决。

(三)加大处罚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严肃查处。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2016年5月底前,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的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至10月)

各地根据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完成对钢铁行业、水泥制造行业、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全面排查,梳理环境问题,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2016年10月底前,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重点地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环境保护部将结合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抽调各地执法骨干,集中培训部署,混编组成检查组适时对环境质量差、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的重点区域进行抽查。

(三)信息公开和总结报告阶段(11月)

2016年11月15日前,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将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我部。

五、信息报送要求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报表通过“12369”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的环境监察《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各地应指定具体部门、人员负责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级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信息统计和分析,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一)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以及电子邮箱,报送我部。

(二)在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期间(6月至10月),各省(区、市)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作简报,简报内容要围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措施、成效。工作简报在《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动态栏目中发布。

(三)按照“谁检查谁填报”的原则,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期间(6月至10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及时在系统中完成《钢铁企业检查情况表》《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检查情况表》《平板玻璃企业检查情况表》《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情况表》的填报。

(四)请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开(系统自动生成);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我部。

(五)各地要加强填报数据的审核,严把信息公开质量关。信息公开内容要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使用的数据要与《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一致。

(六)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简报、总结报告、信息填报、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将作为2016年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邓军

电话:(010)66556445

传真:(010)66556444

电子邮箱:jcjc@12369.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