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01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我省《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附环境保护部《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印发
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环境监管,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内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中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制造等行业,重点检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
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包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置情况。
(三)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置事件多发态势。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信息通过“12369”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环境监察管理系统“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工作要求登录环境监察管理系统后自行下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编发简报报送我厅;每月3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当月检查情况表填报;2016年10月30日前,将有关环境监管情况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开;11月5日前,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我厅。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报送工作,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移动电话以及电子邮箱,报送我厅。
(三)加大处罚力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