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印发文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详情如下: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6-2018年)
为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着力整治我市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琼府〔2014〕7号)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坚持严字当先,狠抓落实,强化追责,针对我市大气污染特点,突出防治重点,明确职责任务,严格监督检查,动员全民参与,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只能改善、不能下降。
(二)工作目标
1.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8%,PM10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控制在较低水平,PM10浓度较2013年下降5%。
2.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基本形成“市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工作机制,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机动车污染治理
1.加快黄标车淘汰
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完成“黄标车”淘汰。
考核标准: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2.严格报废车辆监管
工作要求:严格报废汽车在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程序的监管,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考核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淘汰黄标车和其他报废车辆应全部销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文昌工商局。
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工作要求: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营运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严禁无标车上路行驶。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加强机动车环保抽测,严禁农用车进入城区。按照要求2016年开展外省进岛车辆在本市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
考核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率90%;各类机动车均符合上路规定与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4.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
工作要求: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全市应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公交车、出租车应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液化天然气供应,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
考核标准:公共交通系统清洁能源利用率显著提高。
责任单位:市工科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二)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工作要求:建筑施工工地应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尘降尘。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配备降尘防尘装置。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24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应当分类堆放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运输车辆清洗后上路,车轮车身不带泥,物料不撒漏、不扬尘。施工临时道路应确保道路无浮土、无扬尘。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工程施工。统筹安排建筑垃圾集中堆存、处理、处置场所建设,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施工工地围挡率100%、工地建筑垃圾与料堆堆场界覆盖率100%、施工道路硬化率100%。做到施工作业不扬尘、物料堆放不扬尘、工程车辆运输不扬尘、作业区内不起尘。
责任单位:市住规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各镇场。
2.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工作要求:加大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运转车辆的治理力度,建立重点路段流动检查机制,严查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辆。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道路清扫作业同时采取洒水降尘等抑尘措施,减少道路二次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运输车辆无有效防尘措施不得上路,建成区机扫率应达到70%,道路不得有泥土、石子和明显灰尘。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规建局、市环卫局、各镇场。
3.建成区裸地和物料堆场扬尘治理
工作要求:城市建成区裸地及时复绿,消除建成区裸地。强化生活垃圾中转站、搅拌站、渣土消纳场等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过程扬尘。建成区内不应设置各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必须设置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建成区无裸露土地,物料堆场的扬尘治理符合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市住规建局。
4.烟花爆竹管控
工作要求:划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和时段,大力推广使用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
考核标准:烟花爆竹在指定时段和划定区域集中燃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
工作要求:制定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胶合板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2016年,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2017年,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100%。
考核标准:按时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工科信局。
2.石化化工行业VOC综合整治
工作要求:石化化工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强化管道、设备与设施的日常维护,加强动静密封点、罐区、装卸、污水收集与处理、开停车、大检修、火炬等十二类污染源的管控,大幅减少无组织排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设置密封点编号与标识,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可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
考核标准:按时完成石化行业VOC综合整治方案的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科信局。
3.挥发性有机物监管
工作要求:生产和流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的,包括家装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工业涂装等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者应安装使用净化处理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考核标准:全市生产和流通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要求,工业涂装等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
责任单位:文昌质监局。
4.油气储运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工作要求: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达标稳定运行。
考核标准: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达标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餐饮业污染治理
工作要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2016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80%,全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2017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100%。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考核标准:建立全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动态台账,定期自查,完成年度控制目标;建成区不得有露天烧烤行为。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住规建局、市综合执法局、文昌工商局、文城镇政府。
(五)船舶、港口污染治理
1.船舶污染治理
工作要求: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投入运营;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工作,加快船用油品的质量升级,禁止向船舶加注燃油质量不达标的油品,推进LNG等清洁燃料在水运行业的应用。外来船舶入岛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口。
考核标准:船舶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按时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船舶用燃油合格。
责任单位:清澜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文昌质监局。
2.港口作业污染治理
工作要求: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全面推进所有港口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2016年,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完成率达50%,并达标稳定运行。2017年,完成所有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并达标稳定运行。
考核标准: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要求进行港口作业扬尘考核;按期完成原油成品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港口岸基供电建设
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新建码头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并对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文昌供电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出台我市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以及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
考核标准:新建码头完成岸基供电设施建设;制定我市岸基供电规划建设方案或出台船舶使用岸电鼓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文昌供电局。
(六)面源污染治理
1.槟榔木材熏烤炉灶清理改造
工作要求:完成全市槟榔木材熏烤炉灶清理和改造工作。
考核标准:按期完成槟榔木材熏烤炉灶清理和改造,2016年底全面禁止槟榔木材熏烤炉灶熏烤。
责任单位:市热作中心、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各镇场。
2.秸秆垃圾禁烧
工作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划定秸秆焚烧区,秸秆禁烧区内无秸秆垃圾焚烧火点,积极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政策。
考核标准:秸秆禁烧区内无秸秆垃圾焚烧火点。
责任单位:市农技中心、市环保局、各镇场。
3.合理施用化肥农药
工作要求: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非环保乳油型农药,按期逐步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
考核标准:不得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非环保乳油型农药,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逐年减少。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镇场。
(七)煤炭、油品管控
1.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工作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1.5%、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的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全市除建材外禁止使用煤矸石,建成区禁止散烧煤炭。
考核标准:全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煤矸石和煤炭散烧符合上述要求。
责任单位:文昌质监局。
2.优质油品供应
工作要求: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考核标准: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随机抽检管辖区内加油站,油品合格率应为100%。各类发动机燃料均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昌工商局。
3.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工作要求:完成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考核标准: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文城镇政府。
(八)工业大气综合整治
1.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
工作要求:实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对国控和省控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废气排放监督性监测,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超标排污企业的黑名单制度。
考核标准:国控和省控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达标企业及时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实施燃气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工作要求:2017年,清澜电厂燃气轮机、余热锅炉全面实施超低排放限值(燃气轮机组限值),到期不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必须关停。
考核标准:按期完成以上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科信局。
3.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
工作要求:工业企业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堆场应当密闭;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按以上要求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镇场。
4.规划新建的约亭农副产品产业园、龙楼航天征地农民就业产业园和航天科技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冷)
工作要求:新建的约亭农副产品产业园、龙楼航天征地农民就业产业园和航天科技产业园区建设集中供热(冷)设备,入园的企业不使用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考核标准:按时完成以上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科信局。
(九)环境污染有奖举报
工作要求:2016年6月前,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城市不文明施工、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非法熏烤槟榔等环境违法行为。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信箱以及微信举报平台;为方便群众投诉,开展环境行为“随手拍”群众活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时查处和反馈。设置曝光台,对环境污染行为及时曝光。营造全民参与、社会化治污大格局,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考核标准:2016年6月前,公示有奖举报电话、信箱及微信举报平台,查处及时,奖励到位,形成社会各方面参与度高,举报方便的有奖举报制度。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每个环境空气自动站均应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加强质量保证和控制,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考核要求:全年数据有效率达到国家要求,考核比对和环境空气自动站的运行维护符合要求,运行维护经费落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领导小组,由潘宇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规建局、市工科信局、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文昌工商局、文昌质监局、市食药监局、清澜海事局、市环卫局、市农技中心、市热作中心、各镇场等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迎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评估总结会,每年对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公开。
(二)狠抓落实。按照《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海南省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以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各责任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全面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确保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三)监督总结。各相关部门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要求完成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自查,于5月底前将自查总结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汇总。2016、2017、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于次年3月前完成自查,3月底前将总结上报省政府。
(四)加强约谈问责。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