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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附全文)
发布日期:2016-06-24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浏览次数:197

近日,关于通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全文如下:

 关于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苏环办﹝2016﹞163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推进环境检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对社会检测机构承担的环境监测项目的质量管理,近期,我厅组织专家,对江苏力维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维”)、苏州工业园区绿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和江苏泰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接的环境监测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专家组从监测力量投入与其项目的匹配性、样品检测过程与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的一致性、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等方面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的社会检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江苏力维监测科技有限公司

1、监测项目的时间、地点、指标等严重不一致。表现在多个监测项目现场采样人员数量与所承担的监测指标、地点、时间不匹配、不对应,且达不到监测规范要求,甚至出现一名监测人员同时出现在苏南、苏北两地进行现场监测的记录,真实性难以保证。

2、测试行为不规范。部分监测样品超保质期,现场样品未加固定剂, 部分样品采集量与测试项目规定的要求不匹配、不对应,未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3、原始记录不对应。部分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与仪器使用记录不一一对应,甚至无法提供原始记录、无法溯源测试行为。

(二)苏州工业园区绿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采样行为不规范。多个环境监测项目现场采样均为1人,未达到国家规范要求;部分样品超保质期、未加固定剂、未冷藏保存,不符合规范要求。

2、测试过程不标准。部分样品检测过程不规范、不标准,未按程序要求的过程进行。

3、测试场所不合规。测试场所温、湿条件难达到实验室要求,环境条件较差。

(三)江苏泰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原始记录欠完整。少数项目原始记录不完整、未附仪器原始打印单。个别项目无组织监测点位布设不规范。

2、分析测试欠规范。个别项目现场采样缺“加测样”,实验室分析缺“质控样”、“平行样”;个别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不在CMA资质认定范围内。

二、整改要求

被抽查的检测机构应立即进行深刻反省,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一要全面查找机构管理体系、工作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系统问题。针对通报的问题和专家组现场反馈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内部管理体系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追究问题的根源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从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整改和完善,调整、优化监测项目的承接行为,量力而行,尽职尽责,确保承接的每个环境监测项目按规范、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同时要建立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

二要全面开展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所有业务、技术人员系统学习国家有关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以及环境监测、实验室分析等技术规范与方法,认真学习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中的有关要求,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责任落实到人。对违反国家规范、标准的业务、技术人员,要追究个人责任。

三要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责任意识。深刻认识环境监测的重要性和弄虚作假的危害性。环境监测数据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用于决策、评价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承接环境监测项目不能仅仅是为了机构的效益,更重要的是同时承担了一份社会责任。监测行为是否规范、监测数据是否真实更关乎机构的自身信誉和持续发展。

三家机构完成整改后及时向我厅和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间暂缓承接环境监测类业务。我厅将跟踪整改情况,若再发现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全省承接环境监测项目的社会检测机构,应以此为鉴,对照通报的问题,全面开展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自查自纠,举一反三,不得违反国家环境监测规范、标准方法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责任机制,加强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合理配置监测资源,确保环境监测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可靠性,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

三、建立环境监测质量抽查通报制度

各省辖市环保局应做好辖区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质量抽查和考核工作,每年均须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地区社会检测机构数量的30%,抽查结果在“江苏社会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登录网址:www.jsem.net.cn)公布。对拟承接环境监测委托任务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全面考核,审慎选用。对承担环境监测委托任务的检测机构,要建立监管、考核办法,监管考核情况在“平台”上公布。若发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编造数据、弄虚作假或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证性的行为,经查实的,应向我厅报告情况,如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