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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澧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全文)
发布日期:2016-06-30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3

       为清洁美化城市生活环境,对澧县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经多方考察和论证,在澧县澧南镇内新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同时对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和灰渣进行综合利用,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项目名称:澧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第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三条 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技术指标。

       3.1 项目投资公司必须在澧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公司,该项目新建在澧县澧南镇境内,规划用地110亩,规划建设2×400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餐厨垃圾处理待定)。项目一次性规划,分两期实施。一期项目建设400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垃圾接收计量、焚烧、发电、烟气处理、灰渣处理、污水处理直至生活垃圾处理完毕的全部建设内容,以及垃圾焚烧所必须的预处理设施和与之配套的辅助设施等。

       3.2 投资总额3.8亿元;15个月完工投产。

       3.3 提供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服务,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进行发电,焚烧后产生的渣灰,由项目公司及时清运到外地作建材原料。

       3.4 待焚烧的生活垃圾应堆放在池内,防止扩散,对产生的渗滤液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处理,达到国家环保部门规定水质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焚烧产生的排放烟灰应达到国家环保部门规定排放标准,项目公司应配置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专业人员对整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过程进行环保监测,每日作好环保监测记录、存档。

       3.5 安装监控设备对处理场区进行24小时监控,监控设备应与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电脑联网,同步传输,积极配合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监测检查工作,技术指标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

       3.6 制定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遇到重大风险或重大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第四条 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4.1 前三条垃圾处理服务费为60元/吨;日常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进行结算,对低于平均每日保底量340吨的,按340吨进行结算;保底量每季度计算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结算上季度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垃圾处理服务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4.2 垃圾填埋场已填埋的存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标准在4.1确定的标准上提高16元/吨。存量垃圾送达量不高于垃圾送达总量的20%,且日最高送达量不超过80吨。该费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结清上季度费用。

       4.3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负责垃圾处理结算量的确认和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支付工作。

       4.4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将垃圾处理服务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垃圾处理服务费来源。上述垃圾处理服务费由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季度支付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向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合法票据。

       4.5 垃圾处理结算量以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送至项目公司垃圾进厂过磅数据为基准,由项目公司统计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对确认。

       第五条 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5.1为了落实国务院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践行“美丽中国”,经多方考察和论证,反复比较,认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生活垃圾填埋处理技术先进,主要有以下优势:

       5.1.1焚烧生活垃圾产生热量可用来发电;

       5.1.2焚烧生活垃圾产生废渣可生产建筑材料;

       5.1.3基本无渗沥液,防止产生渗沥液对水土第二次污染;

       5.1.4填埋生活垃圾需要大量土地,从而节约了土地;

       5.1.5焚烧生活垃圾比填埋生活垃圾的成本要低;

       5.1.6真正有效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5.1.7焚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是目前最先进的技术,该技术可持续、可循环、可健康发展;

       5.1.8在澧县管辖区内投资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势在必行。

       第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及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特许经营协议草案附后。

       第七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7.1 特许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7.1.1 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

       7.1.2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7.1.3 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7.1.4 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能力。

       7.1.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7.2 特许经营者选择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八条 政府承诺和保障。

       8.1 为了确保项目工程建设和日常经营有一个良好的外围环境,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

       8.2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特许经营者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8.3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上级各职能部门和行政单位为特许经营者的项目建设和运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8.4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支持项目公司优先在澧县辖区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择优录用。

       8.5 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改变,或特许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外,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得收回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理方式。

       9.1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特许经营者双方应成立特许经营项目移交委员会,特许经营者应将特许经营权及公司的厂房、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等全部无条件转交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2 特许经营者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洽谈新一轮特许经营事项。

       第十条 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该项目只能用于本县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接纳本县境外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必须征得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书面同意,禁止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名义添加燃煤等从事火力发电。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