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项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且行之有效的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行政制度。在国家和山东省未制定发布正式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2016年7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45号令发布的《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山东省内首个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为指导青岛市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提供了基础保障。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工作经验,结合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要求,通过采取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等手段,落实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排放标准等行政许可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主要特点:
一、排污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和一般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对占污染负荷85%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排放标准和排放量的双重许可,以进一步强化监管,落实污染减排要求,降低污染物排放负荷。
二、与青岛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相衔接。将重点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做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前置条件,既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需要,又能将排污权的存在状态“落地”,具有法律效力。排污权与排污许可证的合二为一,减少了管理成本,也减少了排污单位对二者的认识混乱。
三、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无排污许可证排污都做了严厉的规定,《办法》实施后环境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一些恶劣违法排污行为将涉嫌环境犯罪,环保部门应移送至公安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同时《办法》规定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企业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