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及环保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互通,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生态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客观、准确、及时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在各地布设能自动监测6项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的监测点位。国控监测点位主要布设在各市城区,省控监测点位主要布设在各县(市)城区,国控、省控监测点位总数不少于143个。各市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加密布设市控点位,监测范围逐步覆盖重点工业园区、主要城市道路。在主要公路、港口、码头等区域布设交通运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主要布设在淮河、长江、新安江干流,重要的一、二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三级支流,重点湖库,能监控跨省界、市界重要水体,手工监测断面总数不少于317个,自动监测点位总数不少于52个。市控、县控监测点位监测范围应覆盖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市黑臭水体及环境管理需要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水域。逐步实现跨市界、重点县界水体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在水功能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地下水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耕地、林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场地及周边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国控点位不少于1000个,基本覆盖各县(市、区)。(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优化调整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覆盖城市建成区、主要城市道路等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区域开展试点监测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五)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在各市建立电磁辐射(射频)、电离辐射(伽马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逐步提升辐射自动监测能力。在特高压输变电沿线开展工频电磁环境监测试点。在淮河、长江、新安江干流,重点湖库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布设放射性监测点位。开展以蔬菜基地为重点的土壤放射性核素试点监测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六)生态状况监测。在林地、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村庄、森林公园等区域布设生态状况监测点位,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重点推进皖西大别山区、皖南山区森林生态地面定位监测站建设,在巢湖、太平湖流域建设湿地生态地面定位监测站。(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
(七)污染源监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的监测要求,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及时上传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国控、省控排污单位应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省环保厅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机构依据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开展监管执法。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日常监管执法。(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依托省级政务云、数据交换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运行。汇集各级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形成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实现监测数据集成共享。(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
四、科学引导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完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形成3至5日空气污染趋势预报,开展污染源分析和污染治理成效评估,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在淮河、巢湖流域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针对流域特征污染物构建水质预警系统,逐步实现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选择重金属污染防治区、蔬菜基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掌握特征污染物分布、动态变化状况,研究生态和健康潜在风险。(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农委)
(二)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联网,形成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自动预警、超标排放报警及追踪定位。增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三)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市、县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一)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保厅配合做好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适时适度上收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各地要保障国控、省控监测点位站房用地及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市、县环保部门承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等)
(三)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等)
(四)鼓励引导监测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开展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大数据分析,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支持高科技产品和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生态环境大数据产业。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交流合作,提升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各类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持续推进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2016年底前,70%以上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环保部整体达标验收。各地要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不断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编办、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