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2013年底,我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以内发改规范字〔2013〕12号文件将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权限下放到盟市能源投资主管部门后,各地不同程度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规模过大,与国家下达的建设指标不匹配,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分散,管理水平低下等现象。按照国家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审计报告》(审太特农函〔2015〕48号)要求,为了避免光伏发电项目盲目建设,防止进一步加剧电力产能过剩,促进我区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科学合理、有序,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各盟市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政策
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盟市进一步细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结合土地资源状况和电力消纳能力,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提高准入门槛,对备案文件有效期、撤销备案、变更条件等要做出明确规定。
二、做好光伏发电建设指标配置的评优比选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期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要求,制定全区统一的盟市配置企业各类光伏发电建设指标的原则和办法,请各盟市做好各类光伏发电建设指标配置的评优比选前期准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进补贴电价的下降和和光伏产业的技术进步。
三、加强光伏发电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加强对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验收成果真实可靠。光伏项目须在完成单项验收工作的基础上要形成综合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竣工验收报告须由盟市发改委进行复核,并出具综合竣工验收复核意见,并抄报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综合竣工验收复核意见是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前置条件。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