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6〕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贯彻城市低影响开发理念,扎实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防涝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扣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和城市发展方式,立足我市自然条件,着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不断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雨水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利用,为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美丽城乡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更新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坚持生态方法与工程手段并重,“绿色”措施与“灰色”设施相结合,实现城市排水由“快速外排、末端集中”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的转变。在城市各层次、各相关专业规划编制过程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城市低影响开发系统,科学确定海绵城市有关控制目标及指标,并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管控条件。
(二)生态为先。严格城市蓝线和绿线管理,加强对河湖、绿地的保护和建设,积极采用自然排水方式,充分发挥城市自身对雨水的自然积存、渗透、净化作用,提升城市水生态的自然修复和循环能力;加强城市开发管控,积极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努力使城市开发建设后的雨水径流特征接近开发建设前。
(三)因地制宜。结合我市不同片区的城市功能布局、水文地质条件、水环境需求、基础设施状况等,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建筑等建设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类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的功能、造价、景观效果,因地施策,合理采用不同工程建设措施和生态技术方法,安全经济高效地构建海绵型雨水系统。
(四)统筹建设。城市新开发片区及新建项目按照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及指标要求,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老旧城区结合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小区整治出新、排水达标区创建、积淹水片区改造、河道整治等项目统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五)建管并重。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的全局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科学有序推进城市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避免大拆大建。强化已建成雨水设施的移交养护,积极构建海绵城市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考评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建成雨水设施的综合效益。
三、总体目标
统筹考虑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和雨水资源利用需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70%以上的雨水得到有效控制,排水防涝、城市防洪标准达规划指标要求。逐步缓解城市雨天积水、水体黑臭、热岛效应等现象。现阶段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以内涝防治和面源污染削减为主,以雨水资源利用为辅。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规划计划编制
加快编制《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五年行动计划》。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目标、指标要求。各建设主体应同步做好海绵城市项目储备,编制海绵城市年度实施计划。(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建委、国土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绿化园林局、气象局,各有关区、园区)
(二)研究制定技术指标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要求,抓紧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体系,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在我市各层级规划编制中落实,并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和职能部门的技术审查提供指引。(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建委、国土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绿化园林局,各有关区、园区)
(三)分类推进项目建设
自2016年起,我市各类园区、新区、成片开发区域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统筹实施低影响开发系统。
1.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推广屋顶绿化,鼓励住宅小区实施屋顶绿化。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同步配建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多个住宅小区联合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成后应实施专业化维护。新建、改建(含实施出新改造、环境整治)的小区的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不得低于40%,公共绿地中须含有不低于10%的下凹式绿地。(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水务局、绿化园林局,各有关区、园区)
2.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绿化带鼓励采用生态滞留设施、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设施。低影响开发设施应设置溢流系统与市政雨污水管道相衔接,确保排水通畅。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应根据竖向布置、雨水水质等条件,选配耐淹、耐污能力较强的本土植物。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雨水下渗对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横坡宜坡向绿化带、绿地,增强绿化带、绿地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新建城市道路人行道宜采用透水铺装,且透水铺装率应不低于80%。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鼓励采用透水铺装,透水铺装率应不低于30%。路幅超过70米的新建道路应结合附属绿地建设配建雨水蓄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广场、停车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铺装率应不低于4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建委、水务局、绿化园林局,各有关区、园区)
3.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
加快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海绵体地表面积。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雨水调蓄设施等,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逐步推广利用雨水调蓄设施进行园林绿地灌溉,强化雨水综合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设施应采用透水铺装。新建公园透水铺装率不应低于50%,改建、扩建公园透水铺装率不应低于30%。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至少要有10%作为下凹式绿地。城市公园的绿地中至少要有30%作为下凹式绿地。(牵头单位:市绿化园林局。责任单位:市旅游委、规划局、建委、水务局,各有关区、园区)
4.海绵型水系水环境建设
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涝泵站及新整治城市河道设计暴雨重现期应达20年以上。中心城区内涝防治设计暴雨重现期应达50年以上。实施雨污分流,严控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推进沿河截流干管改造与切换,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实施河道环境整治,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山洪截流,科学利用雨洪资源。规范重点排水户排水行为,对排水设施、入河(江、湖)排口等加强日常管理和治理。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超规排放。至2017年,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至“十三五”末,基本建成水安全保障可靠、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健康优美、水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水环境。(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建委,各有关区、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