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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迎最严环保罚则 创设地方版“土十条”
发布日期:2016-08-05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浏览次数:171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并将于2016年10月起正式施行。《条例》此次全方位“大修”,将有效推进上海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2016年7月29日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九十一条,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新增了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双罚制的事项,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100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

        在政府方面,《条例》强调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开展长三角地区联防联治工作。环境保护履职情况将作为对政府和领导人督察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在上海市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在企业方面,《条例》重点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其积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公开污染物排放和防治信息,推动实施清洁生产和绿色改造等。

        在社会公众方面,《条例》重点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注意节约资源,积极参加环保志愿者活动。同时,通过要求企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和建设项目环评信息,以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多元化渠道。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履职情况将作为对政府和领导人督察考核重要内容,并将在上海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此次修订细化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明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滩涂湿地等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条例》还创新设立三项治理机制:一是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条例创制了环保部门与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的制度,提升监管标准。二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排污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污染治理。三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单位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同时对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指标,由环保部门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此次立法通过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限值的,则可责令其停产。

        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严格法律责任,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据透露,《条例》强化了违法责任追究,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强硬”措施,更是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和处罚强度,对超标超总量和无证排污等行为,也规定了差别化电价、停电措施、双罚制等措施。

        《条例》还借鉴《环保法》《大气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的经验,大幅提高了罚款上限,加大了环境违法成本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比如,对超标超总量的行为,就由原来的罚款1万元至10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至100万元。

        上海市环保局长张全表示,《条例》修订还有两大用意。首先是推进环保管理体制改革,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省以下垂直体制改革留出空间,形成环保部门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另一方面是深化改革,积极探索第三方治理、污染防治协议等制度创新。

        此外,创设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成为上海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工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之中,劣势工业企业纷纷易地、搬迁改造,其中遗留的不少“毒地”未经治理就被“正常使用”。为此,《条例》对污染场地用于敏感性建设项目的情况作出严格规范。规定: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复,方能投入使用。

        而土壤治理修复过程漫长且复杂,大量资金投入是其中无法回避的难题。这笔钱该由谁出?谁是土壤污染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污染发生后,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还应当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针对企业倒闭、历史存量地块责任主体不明等情况,《条例》则提出政府应该实行“兜底”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对于不履行修复责任的行为,《条例》也设置了相关罚则: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