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上省网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上省网的水电站含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含执行临时上网电价的水电站,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定价的水电站除外,具体名单及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我省水电含税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2分钱。
三、今后水电站增值税率如有调整,由省电力公司相应折算含税上网电价,并报我局备案。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水电上网电价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水电上网电价秩序。
五、上述调整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反映。
六、上县网水电站含税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分钱安排,具体由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抓紧调整下达,并报我局备案。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