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经信委电力函〔2016〕427号文《关于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直接交易(试点)的批复》发布,对交易范围,交易方式进行规范,并同意新疆嘉格森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哈密恒盛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煤化工分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兴隆达冶金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电力用户参与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直接交易试点。同意华电、国电、华能、大唐、中电投、天山电力、神华国能、国投等8家发电企业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参加双边直接交易试点。详情如下:
关于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直接交易(试点)的批复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报告》(新电函〔2016〕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交易范围
电力用户为自治区重点支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标、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新增电量企业;
发电企业为疆内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环保达标、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并由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调度中心调管的公用火电企业,支持风电、光伏适度参与。
二、交易方式
北疆采用“顺推法”,南疆采用“输配电价法”。
三、同意新疆嘉格森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哈密恒盛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煤化工分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兴隆达冶金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电力用户参与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直接交易试点。
四、同意华电、国电、华能、大唐、中电投、天山电力、神华国能、国投等8家发电企业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参加双边直接交易试点。
五、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协议提交调度中心安全校核后转为供用电合同,合同交易价格及交易电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六、双边直接交易电量在发电企业年度基数电量之外单列,发电企业直接向电力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试点阶段暂不剔除。
七、交易时段: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
八、双边直接交易试点期间不设“交易转让窗口”,违约电量按照交易实施细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九、请尽快组织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交易出清结果报我委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